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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生:別拿公務員著裝的要求來忽悠老百姓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14:29 新浪財經

  高福生

  “凡穿拖鞋、赤腳、吊帶裝、露臍裝、露背裝、背心、短褲,濃妝艷抹、奇裝異服、衣冠不整的一律不得進入政府機關辦事,請回去換好著裝后,再來辦事。”6月26日起,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政府辦公樓前一則《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及前來辦事人員規范著裝的通知》引起市民諸多爭議。(7月5日《新京報》)

  事實上,烏市水磨溝區政府并不是衣著過于暴露者不得入內的始作俑者。早在2002年,廣州市越秀區政府就作出明文規定,穿低胸緊身衣、吊帶背心、拖鞋者不得進入政府大院;2003年,烏市沙區人民政府也出臺過類似著裝規定,當時,一些前往辦事的女性被拒絕進入后,不得不一路小跑來到距辦公樓不遠的紅山地下街購買衣服和襪子……

  如今,這一明顯帶有歧視性的著裝規定再度粉墨登場,又一次把有關問題給予了放大。作為行政機關,在工作時間要求自己的職員如何穿衣打扮,這無可厚非,因為這是機關作風和形象的一大體現,也是對服務對象的尊重,誰也不能對此說三道四。但如果“更上一層樓”,對前來辦事公民的穿衣帶帽發也來進行“規范”,那實在是有點矯枉過正了。

  說輕點是行政權力的越位。從報道中我們得知,水磨溝區政府出臺此項規定的依據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要求。他們認為機關是一個嚴肅的辦公場所,因此無論是公務員還是前來辦事人員,都應該遵守機關的著裝要求。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可能連“開襟解懷,卷著褲管”,“貧農身上有多少泥,他身上就有多少泥”的縣委書記焦裕祿也進不了水磨溝區政府的大門。

  說重點是在藐視法律、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法治社會,政府的權力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范圍之內行使,即現代行政法奉行的依法行政原則,公民的自由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穿衣戴帽,乃個人生活習性,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當地政府無權憑一紙規定不讓辦事人員進入入訪政府機關。更何況,“奇裝異服、衣冠不整”之類的標準,在很多時候也是想當然,無法界定。

  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是那些可進可不進的星級酒店。對那些前來辦事的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用親和力和人情味來拉近與人民群眾的距離,是人性化執政的題中之義。人為地“上綱上線”,把限制他人穿著自由的尺子伸到私人生活領域,讓前來辦事的普通百姓受阻,表面上看是增設了一道無形的門檻,實際上透露的是政府部門對自己角色認知的錯位,是公權力的粗暴擴張。

  拜托水磨溝區人民政府,別再盯著老百姓的光腳板、超短裙、露背裝,也別拿公務員的著裝要求來忽悠我們好嗎?雖然我們目前還不敢奢望,在疲憊不堪的時候到政府大樓去小憩片刻,在高溫難耐的中午在那享受一下空調,在內急的時候能自由地進去“方便”,但無論如何也不至于連穿衣戴帽也要被你“指導”,讓你來說三道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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