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當場擊斃注定會被擊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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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1日 22:42 新浪財經 | |||||||||
徐迅雷 “飛車搶劫者,拒捕的當場擊斃!”這是最近出現在長沙市芙蓉區的標語橫幅,長沙警方在開展打擊“兩搶一盜”的嚴打行動中,因著“當場擊斃”的舉措,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爭議。
我贊同《北京青年報》評論員蔡方華在《完善司法程序以實現生命價值的回歸》一文中的說法:“死刑運用的門檻太低,不僅不利于人權保障,也是對人命關天這個古老信條的背離……體現在執法細節,則是屢見不鮮的‘當場擊斃’等草率現象!(7月1日《北京青年報》)我旗幟鮮明地反對如評論《對飛車搶劫拒捕者,就應該當場擊斃!》中所表達的那種“擊斃天理論”:“對歹徒的猖獗不能心慈手軟,更不允許束手無策。你和百姓過不去,警察的子彈就和你過不去。這里面不是沒有道理可講,而是講的就是天理!(7月1日新浪網)真正的“天理”是“人命關天”,而不是“當場擊斃”。 擊斃或是不擊斃,是“當場擊斃”或是不能“當場擊斃”,為什么成了一個爭議的問題?可見思想之混亂。為什么長沙這樣別的地方不這樣?難道中國是美國那樣的“合眾國”,可以“各自為政”嗎?顯然不是。法律當然是要“全國一盤棋”的,不可能這個地方一弄“嚴打”就“可當場擊斃”,而別的地方卻不是這樣。看看這種個別地方擅自搗鼓的“當場擊斃”,其實用不著深奧的法理分析,在邏輯上就說不通。 為什么長沙市芙蓉區警方想這樣干?無他,是“政績沖動”給害的。他們喊出“飛車搶劫者,拒捕的當場擊斃”的口號,與其說是要“保一方平安”,不如說是想“得一時政績”。 而從大的背景來看,則是多年來反映出來的警方乏力、治安無能——用合法的手段來“治安”他就治不了安,只好來出格的。對付手無寸鐵的普通老百姓很厲害,對付兇神惡煞的歹徒則往往辦法不多、束手無策,甚至“出師未捷身先死”,自己倒被人家先給干掉了,這是咱們警察的巨大悲哀,太多的事件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所以公安部曾一度推出“大練兵”行動。如今某些地方的警察既無能卻又想得到政績,于是只好拿出超乎法律規定的舉措來“嚴懲”,搞“當場擊斃”了。 從更大的背景看,則是我國警方一直來未能擺脫“以暴制暴”的傳統理念。通常都是接到報警后,警察急匆匆趕到現場,本身就帶著“滿腔仇恨”,“非要把壞蛋趕盡殺絕不可”!而種種經驗證明,這種以暴制暴理念指導下的出警行動效果是不好的,其導致的結果往往是新一輪的“以暴易暴”,形成更危險的“惡性循環”;不要忘記,所有以“嚴酷”為特征的、超越法律規定的“嚴懲”,都很容易產生嚴重的后遺癥,所以我們必須要“瞻前”、要“顧后”。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犯罪心理學教授高鋒,被業內人士稱為“中國首席反劫持談判理論專家”,他在談到對待劫持者是否“當場擊斃”時,所闡述的道理值得借鑒。高教授說:“劫持者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宣判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執行一個人的死刑。”而且,當著人質的面去打死劫持者,會對人質的精神狀態產生摧毀性的破壞。即使為了救人質,談判專家也不能在談判時趁機把劫匪擊斃。“這在世界談判界里是絕對禁止的!睘槭裁?因為這樣做會導致“預后不良”,其最重要的壞處就是,它對未來的劫持者形成一個強烈的暗示,那就是:談判是個幌子,完全是假的,擊斃你才是真! 正是基于這樣的分析,高鋒提出了他被世界各國談判界所關注的“生命至上”原則,其中包括五種人的生命:人質的生命、談判專家的生命、現場警力的生命、周圍圍觀和聚集公眾的生命、劫持者的生命。相比之下,“飛車搶劫”的歹徒,其犯罪的惡性程度并沒有比“劫持人質”來得更高。動不動對搶劫者來個“當場擊斃”、剝奪其生命,同樣會對未來的搶劫者形成一個強烈的暗示:光準備“搶物”是不夠的,必須準備“奪命”,這樣才能一命抵一命、才“不虧”!這就是:你不尊重他的生命權,那么他必將剝奪更多的人的生命! 我們必須看到,“當場擊斃”與“敢于開槍”有著本質不同。在今年4月份廣州市的一個會議上,廣州市委副書記張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職責,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執勤中面對“砍手黨”等嚴重威脅群眾和干警安全時,干警要敢于開槍,否則,“那是民警的悲哀”!案也桓议_槍”的問題,從本質上看,屬于警察“是不是無能”問題;而動不動“當場開槍擊斃”,則屬于是不是違法問題了。 《人民警察法》第十條的規定是:“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翱梢允褂梦淦鳌边@個規定是原則性的,“可以使用”絕不等于“當場擊斃”;其實很多時候,“使用武器”僅僅是“擊傷歹徒”而不是“擊斃歹徒”。從本質上說,“敢于開槍”并不違背“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律規定,而“當場擊斃”則將開槍的標準任意地無限放寬,將“可以使用武器”弄成了“必須當場開槍擊斃”,這顯然是違背法律的;法律沒有、也不可能授權警察可對拒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當場處死”;否則《警察法》中這條規定就得把 “可以使用武器”6個字修改成“可以當場擊斃”了——想想吧,有這樣修改的可能嗎?即使有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作這樣的修改,也絕無通過的可能! 萬名網友參與的調查中,贊成“警方敢于開槍”的網友占了八成以上,但這個“民意”不能說明“八成以上百姓贊同‘當場擊斃’”;即使百分之百的網友贊同“當場擊斃”,我們也不要忘了,民意不是法律——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常識。在文明的法治社會,警方在打擊犯罪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范使用槍械,擊斃還是不擊斃歹徒,當然是法律說了算,而不是“民意”說了算,更不是一兩個地方擅自說了算,更更不是一兩個地方在“嚴打”時說了算,過后就不算了。法律如果是被那樣曲解、被那般執行,那是法律的巨大悲哀。 任何權力不加約束,都有可能被濫用,警察的“開槍權”也不例外!帮w車搶劫拒捕者,當場擊斃”,痛快則痛快兮、簡單則簡單兮,但它超法律地放大了現場執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權”,這既是過度執法,更是粗暴執法,長此以往,則必然縱容警察濫用武器置人于死地;而警察的“開槍擊斃權”若失控,后果可想而知。 “行動時必須遵從規則”,這是法律對于執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被尊重,是因為法律本身為良法;執法被尊重,是因為執法必須為合法。富蘭克林說,“過于寬松的法律將不被尊重,過于嚴酷的法律則難以履行!蓖,過于寬松的執法將不被尊重,而超越法律規定的嚴酷執法也不可能施行。 國因法律而昌,法因人性而貴。萬般行動之上自有法律在,萬種法律之上亦有人性在。因此,那種違法律、反人性的“當場擊斃”,注定是會被“當場擊斃”的,只是時間上早一點遲一點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