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5日《新京報》和《南方都市報》同時發表社論,認為執法機構地位明晰乃是反壟斷法的關鍵。理由是:即使不反行政壟斷,而只反一般商業壟斷,如果沒有有效的反壟斷執行體系,則該法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在反壟斷領域,大量執行活動由具有行政性質的機構承擔。法律若不能對該機構的性質、權限、架構及其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界定清晰,則該機構未來的運轉將面臨困難。更重要的是,未來將要設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某些企業來說,握有毀滅性的權力。按照法治原則,此類權力必得經過法律的明確授予,該機構才可行
使。
對此,本人認為,反壟斷不能冀望于確立哪個專門的反壟斷行政機構,否則,會形成事實上的法律問題行政化,不僅不利于反壟斷和中國的法治建設,反而會形成更為復雜的部門利益爭奪和“去法治化”的趨勢。尤其是對于需要大量反對行政壟斷的反壟斷領域,更是如此。
盡管我國在過去十幾年立法速度驚人,但是強調立法速度的代價之一是使得立法行為愈來愈泛行政化,行政立法成為基本趨勢,不僅立法過程通常由行政力量主導,而且在法律條文和法律設計上,法律的最后執行往往也冀望于某個具體的行政機構。也就是說,將具體的執法權力授予某個行政執法機構,而民眾啟動法律的權利往往被擱置,或者對他們啟動法律程序設置了極其高的門檻。
其后果是:一、行政部門可以充分運用法律的授權設立、調整機構。機構的權限比較隨意,機構的撤并也很頻繁。且由于機構與機構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不可避免的爭取自我擴權現象,甚至很多時候形成疊床架屋、交叉行政的景象;二、由于部門與部門、機構與機構之間的爭奪現象,大量法律問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變成了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權力競爭,表面上立法越來越多,但實際上離真正的法治化卻越來越遠。
尤其是像反壟斷法這樣的法律,在今日中國,它無時不刻牽涉到反壟斷的要害之處———反行政壟斷上。如果將反壟斷寄希望于某個行政部門,那么,反壟斷的問題將會變成一場權力之間的博弈:比誰的權力更大、誰的“關系”更深、誰的機構規格更高。而反壟斷原本意義上的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微小經濟體與壟斷企業之間的關系,則很有可能被束之高閣,架空在一旁!
因此,我寄希望于反壟斷法能夠走出以往立法的巢臼,讓民眾和法院成為反壟斷法的執行主體,在具體的法律條文設計上,賦予最自由、最充分、最低門檻的普遍公民啟動該法律的權利。果真如此,將是我國立法思路的一個重大轉折,也是追求法治的根本體制,法律也毫無疑問將成為民眾權利的通行證。否則,即使立法上確立專門的反壟斷行政機構,即使將反行政壟斷詳細寫入反壟斷法專門章節,我們也不能對該法寄予過高期望。如果所有的法律最后都蛻變成權力之間的游戲,再多的法律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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