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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生命城鄉同價利于消除戶籍的附加功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17:45 新浪財經

    朱四倍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意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據介紹,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
在全國第一次提出農民工與城鎮居民要“同命同價”。(見《大河報》6月23日)

  本則新聞的最大意義在于農民工在遭遇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后,得到的賠償要比城鎮居民低得多的有失公平、公正的現象,在局部地區——河南省有望得到改善。筆者以為,這是消除附著在戶籍上的附加功能的重要一步。

  眾所周知,二元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城市中心主義的產物。但隨著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暴露無遺,已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阻力之一。我們不難發現,對進城的農民工來說,一個根本性的事實就是:戶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醫療制度依舊,傳統的城市管理制度仍然只承認穩定的居民,而不承認流動的農民工,依然將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排斥在外。城市對農民工經濟制度上的接納和社會制度上的不接納這一矛盾依然存在。政策與制度對具有城市戶口的人與農村戶口的人仍然持有雙重的標準,對前者是保護,對后者是限制。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仍然是“二等公民”。生命城鄉不同價就是最好的例證。

  戶籍管理制度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了許多特殊的附加功能,這些附加功能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漸成為中國戶籍制度的核心功能,其功能發揮嚴重損害了部分公民個人的權益,挫傷了他們生活、勞動的激情和活力,在經濟體制轉入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附加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應是轉換功能。沒有這種轉換,就不可能維護農民權益。生命城鄉同價,筆者以為,有利于實現戶籍制度的轉換功能。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戶籍改革面臨的困難,表面上看是各項配套措施跟不上,其實質是價值觀念扭轉難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國家層次上的價值觀念還沒有在根本上從人治向法治轉變,從管理向服務傾斜;二是公民層次上的價值觀念也沒有普遍并牢固地建立起依法辦事、依法維護個人權利的意識。針對此,生命城鄉同價體現了尊重個人權利,保障人的尊嚴的精神,將公平作為與效率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生命城鄉同價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我國戶籍制度復雜多樣,以義務為本位,人的身份地位并不平等,且以禁錮人口自由遷徙為基本原則。由于戶口偏見,農民在城市中遭受制度和社會的雙重歧視。要擺脫這種歧視,就要消除戶籍制度背后的附加功能,這是改革戶籍制度的根本。而生命城鄉同價就邁出了重要一步,期待生命城鄉同價在更大范圍內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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