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海明
《反壟斷法》(草案)確定不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正式議程之內。“具體原因很難講,有議程的原因,但總的來說還是爭議比較大,委員長會議認為尚不成熟,不符合審議的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士如是說。(《21世紀經濟報道》2006年6月20日)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期待已久的《反壟斷法》,不久前,在國務院會議上得以通過時,雖然也聽說了這部法律形成草案的曲折,盡管許多人為有關行政壟斷的章節被刪去而惋惜,畢竟,人們看到更多的是反壟斷的前景越來越明亮。套用雪萊的話說,既然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已經有法可依,行政領域的反壟斷還會遙遠嗎?然而,讓很多人失望的是,這個夢想,至少在2006年不可能成為現實了。聯想到遙遙無期的《新聞法》,二十多年都不能降生,真不知道,呼聲很高的《反壟斷法》一旦藏著高閣,擱置不議到何年才是盡頭?
刪除了行政壟斷,對敏感壟斷話語盡量模糊,可以說,《反壟斷法》(草案)已經挫傷了許多反壟斷的力度。盡管如此,《反壟斷法》還是繼《物權法》、《破產法》后,第三部在審議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
報道中說,這是“立法博弈加劇”的表現。“博弈”,在漢語里,就是下棋的意思。不知從何時起,“博弈”被經濟學家裝到他們的“術語籃子”里,用意馬上曖昧起來,變成了“較量”、“斗爭”的代名詞。立法過程中有爭論,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無可厚非。但是,立法的前提是確保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捍衛少數既得利益者的權益。如果后者的利益被優先考慮,制定出來的法律,既不公正,也不可能公平;如果因為少數人的利益拒絕出臺某項法律,道理亦然。舉個例子,刑法中有關懲罰殺人者的規定,如果立法時也講究所謂的“博弈論”,請被殺死的亡魂、殺人犯和法律專家三方去爭執,去博弈,結果怎么樣?到了全國人大那里,會不會同樣也爭議太大,暫且擱置不議?如果必須要討論,并且懲罰殺人者的法律被通過,理由又是什么?原因很簡單,有些明顯非正義的東西,是不需要定性的,之所以討論,無非是如何量刑而已。
反壟斷法,其實也是這個道理。壟斷行為,除非特殊行業(如今天的航天、國防)、特殊時期(如戰爭時期),都是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則的活動,應該以法律形式予以禁止。違反者,理當受到懲處。也就是說,諸如《反壟斷法》這樣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法律,不該存在所謂的“博弈現象”。如今,《反壟斷法》幾近“流產”,根子在哪里?眼下這部難產的《反壟斷法》(草案),2004年,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分別擬定的建議稿,然后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再由法制辦“綜合”各方意見,最終寫出草案。反壟斷法,由政府部門擬定建議稿,已經不大合適;再由兩個部委分頭擬定,內容不打架反而不正常了。可見,所謂的“立法博弈”,不過是部門利益者在私下的博弈,而不是壟斷一方和被壟斷一方的博弈。反壟斷變成了壟斷利益代言人之間的較量,能不磨口舌嗎?
反壟斷法,不該有質的分歧,更不該被打入人大立法的“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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