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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六條留有遺憾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10:04 《經濟導刊》

  從當前的形勢來看,只有淡化房地產問題過于濃厚的道德化、政治化傾向,才能更好地認清形勢和背后的原因,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文/董藩

  “國六條”新政體現了與前期政策承接的同時,也反映了調控思路和措施的適度轉變
。仔細揣摩文字表述,不難發現這是一個明顯的變化——有三點陳述隱含著增加供給的政策含義:一是強調“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雖然這直接表現為結構調整問題,但大家都知道,不適度擴大投資規模是很難調整結構的,2007、2008年全國的房地產投資數據會證明我的判斷(北京因為奧運環境問題可能會特殊一些)。二是2003年以來中央政府第一次說“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過去強調的可都是“嚴格土地監管”。“科學確定”意味著尊重供求關系的現狀,土地供應計劃會有適度放松。三是強調“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過去調控思路中體現在控制投資規模的常規表述上,諸如“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防范金融風險”、“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抑制房地產投資快速增長勢頭”等,但類似表述在“國六條”措施中未再提及。“抑制需求”的思路與過去相比體現得比較明確,盡管考慮到與前期政策和“十一五”規劃中相關表述的適應,沒有使用“抑制”一詞,而是說“引導和調節住房需求”,但現在已經絕對沒有了“鼓勵擴大住房消費”的含義,這一點是很清楚的。“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等表述也隱含著這種政策傾向。

  在調控措施上也有一些可以體會到的變化。例如,“國六條”第一條措施中提到“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這與“七部委八條”相比,顯然強調“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所占比例要進一步上升,也即意味著對結構供應調控的加強。又如,“國六條”強調“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政策”,這意味著信貸政策將進行調整,試圖保護中低收入家庭和首次購房者、小

戶型購買者的需求,抑制高貸款者、多次置業者和大戶型購買者的需求。

  但是,我個人從學術研究角度看,這次的政策仍留有遺憾。

  對調控思路和調控措施轉變的表述不甚直白,這在一定程度上要看地方政府和廣大讀者的“悟性”,這不利于調控精神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政策”當然有必要,但在需求旺盛的情況下,交易環節的稅收對住房需求的抑制作用不很明顯,容易轉化為交易的成本從而進一步推升房價,而考慮在持有環節增加稅種,效果就會比較明顯,也就是設立物業稅的問題。

  過去多年的實踐證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思路會帶來種種問題。如果實施貨幣補助,許多問題迎刃而解。廉租房存在同類問題,也不宜再搞實物補貼方式。建設部在2006年的工作計劃中已經提出要積極探索以貨幣補助為主的住房保障的模式,雖然這個探索需要過程,但“國六條”新政絲毫未提及,給人一種“轉身往回走”的感覺。

  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歸根結底是供給不足造成的,只要增加供給、壓縮需求,問題很快就會解決。如果采用一些行政措施去解決,一是情況不好認定,監管成本高;二是也管不好;三是容易造成很多沖突。市場的問題盡量用市場的辦法解決,不但效果好,成本也低。

  (作者為北師大

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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