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衛生部官員5月29日上午表示,今后,在餐廳、幼兒園這樣的公共場所吸煙,可能要負法律責任。(見《法制晚報》5月29日)
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特別是幼兒園、兒童游樂園還有校園、餐廳等等封閉
的公共場所應該優先考慮”,給了公眾一種美好的期待。但是在缺乏公共意識的傳統文化心理的作用下,缺少公共意識支撐的公共場所禁煙區,能走多遠,就不能不是一個問題。
當今,隨著人們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時間和機會越來越多,人們追求良好公共秩序和和諧公共生活的愿望也越來越強烈,筆者以為,將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就是這一愿望的表現。而這只有在公共精神的指引下才能實現,因此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呼喚公共精神。
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一方面說明了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說明連現代社會對公民公共精神的需求。公共精神深深地根植于社會公共生活之中,只有存在公共生活的空間,它才能培育出來。現代社會實質上是公民社會,是公民權利自主與人格獨立的社會,是公民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生活,關心公共利益并勇于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社會,是所有公民互助互愛、和諧共處的社會,這一理想社會的建成,需要公民具備現代公共精神。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內含民主、平等、公正、參與、責任等價值取向的公共精神在我國非常缺乏。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就說明了公民公共精神的缺乏。公共精神與私人的人格美德是不同的,盡管私人的人格美德可以使公民在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時表現出優良的品質,但私人的人格美德歸根到底只是一種人性和人倫的角色美德,而公共精神卻具有特定的社會公共性,是全體公民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的內在凝聚力。而立法恰恰體現了對公共精神的公共性的要求。
筆者以為,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突出地表現了對公民公共精神的公共性和輻射性的呼喚。公共生活是向所有人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表達或參與,參與的人都要維護公共利益和尊重他人的利益,因而都賦予一份社會責任。全體參與的人都會在互動的過程中形成一種共識,一種共同的價值信仰和追求,這種一致認可的特性,即是公共性。沒有了公共性,公共精神就得不到人們的普遍接受,公共精神就無法存在。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事實上說明了我們對公共精神的認可。隨著社會生活的擴大,人們之間的公共交往越來越普及,追求和諧公共生活的愿望會越來越強烈,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為每個公民的需要,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有助于激發公民的公共精神,使公共精神在全社會得到強化,成為社會文明的標志。
公共精神超越了我們一向信奉的“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血緣人倫道德,而使公民具有了在“眾生平等”的底線原則上所具有的博愛精神,這種博愛精神超越由血緣形成的親疏關系,也超越由實質的價值觀形成的善惡的分際。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需要這種對自我價值尊重與對他人價值尊重有效結合起來的公共精神作為支撐,而這種公共精神可能決定立法在公共區域劃定禁煙區能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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