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海明
近日,“潼關事件”沸沸揚揚。隨著有關方面調查的不斷深入,一些事實真相逐漸澄清。記者經調查獲悉,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工商與公安配合攔車查處假冒商品有規可依。(《陜西日報》5月28日)
自《河南商報》率先撕開陜西省潼關縣工商局經檢大隊和該縣交警大隊“協同作戰”、利用執法檢查的名義、敲詐勒索過路貨車“執法畫皮”后,輿論嘩然。中央省市的聯合調查組,著手調查此事,足見潼關變成外省貨車司機的“鬼門關”事件的嚴重性。
然而,陜西媒體的一些報道,不斷為“潼關事件”涂脂抹粉。先是極力渲染被停職的潼關工商局副局長之口,說自殺的司機不是真正的車主,死者和罰款無關。如今,該省媒體又放風出來,聲稱潼關工商和公安部門的執法“有規可依”,并強調這兩個部門在打假方面取得的“碩果”如何。
我不否認,潼關工商局乃至潼關交警部門,在查處假冒偽劣產品方面,有可觀的貢獻。拋開公安部門不說,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和假冒偽劣產品作斗爭。也就是說,潼關工商局經檢大隊在打假方面有戰果,是正常的,不必這個時候拿出來炫耀,或者以此開脫自己的罪責。納稅人提供的稅款,養著你們工商部門,不是讓你們養尊處優,當擺設的。打假有成效,是你們對自己逐月領取的奉祿的必要條件。
現在的問題,不是潼關縣工商局經檢大隊和公安部門的執法是不是有規可依,而是這兩個部門在依規執法過程中,究竟有沒有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根據調查組公布的第一個調查結果,已經認定潼關工商局亂罰款的金額在十幾萬元。如果不是聯合調查組提供了虛假的調查報告,則表明,潼關確實是某種意義上的“鬼門關”,工商部門的“執法之劍”,不僅僅捅在了假冒偽劣商品上,而且“劍走偏鋒”,“刺”進了貨車司機的“胸膛”里。十幾萬元的亂罰款,淌的是運輸司機的鮮血啊。難道這也是執法部門“有規可依”的杰作嗎?
媒體的職責在于報道事實,報道真相。遺憾的是,引起全國關注的“潼關事件”,陜西的個別媒體,正在偏離提供事實的軌道,而在替陷入輿論困境的潼關縣工商局和交警部門辯護。這一角色的轉變,不能不說有些“微妙”。筆者解讀《陜西日報》的這則消息,第一感覺是,這家省級媒體,在替潼關工商部門護短。說它是在護短,因為它轉移了話題,避而不談潼關工商局經檢大隊到底亂罰款沒有,而是強調工商部門的執法的有據,以及自殺司機和此案無涉。然而,退一步說,即便自殺司機和潼關工商局的亂罰款沒有關系,只要潼關工商局利用執法權對過路司機獅子口大開,動輒索要5000-20000元的罰款,則潼關變成“鬼門關”的報道就沒有冤枉該工商局。媒體替其辯解,展開“保衛戰”,其用意何在,不說也罷。
面對執法部門的違法事實,本地媒體是以“保衛戰”回擊外地媒體的報道,還是客觀報道事實,值得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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