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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助學貸款四大矛盾呼喚風險分擔機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8:27 新浪財經

  朱四倍

  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實施一年多來,受助學生數量比過去有所增加,但在2004年國家助學貸款承辦銀行招標中,河南、四川等多個省份竟然流標,沒有一家銀行中標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新政策未能從根本上扭轉助學貸款工作停滯不前的局面。(見《北京晨報》5月28日)

  調查發現,影響商業銀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積極性的因素主要是,商業銀行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經濟效益不明顯,成本不能得到有效補償。事實上,這個結論驗證了助學貸款的困境,同時也在告訴我們:助學貸款的風險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

  近年來,國家

助學貸款政策性目標與銀行商業經營性目標之間的矛盾,助學貸款信用風險與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之間的矛盾,信用評價體系缺失與助學貸款的無擔保性之間的矛盾,國家助學貸款期限與當前大學就業狀況及薪金狀況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這是助學貸款困境的寫照,也是助學貸款制度存在著績效低、成本大、制度設計方案有缺陷等問題的反映。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任何一項制度的產生都必須有相應的社會需求。由政府推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其政策性色彩很強,是與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步伐、教育機會均等的民主化思想和高等教育財政的改革相匹配的,讓為數巨大的家境貧寒的青年進入大學并完成大學教育,實則是一項國家政策。如果由一家國家政策性銀行來實施這一政策性助學貸款,提供貸款本金,承擔拖欠風險,實施貸款的全程管理,政策性的定義方可落到實處。我國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設計方面,雖然有“國家”的名號,但是總的來說,國家所扮演的角色仍然過于超脫,將自己擺脫于風險之外。事實上,在國家助學貸款方面,只有,也只能是國家,才是風險的最大承擔者。

  我們知道,即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同樣存在較高的違約率。因此,助學貸款還需制度激勵,分擔銀行風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與銀行一般個人貸款業務相比風險較高,首先,銀行要合理運用風險補償金,降低可能出現的不良貸款損失,助學貸款周期較長,存在較大的不確定風險。再者,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由政府、高校、公共機構或其他非營利機構提供擔保,以分擔部分貸款風險。在美國,如果學生違約,或因死亡、疾病等原因無法歸還貸款,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將向貸款人支付95%的貸款金額。這樣的話就可以使每級部門承擔一部分責任,改變銀行單方面承擔貸款風險、單方面追收貸款的缺陷。此外,還可每年從省財政和各高校學費中計提國家助學貸款風險

準備金,用于銀行發放國家助學形成的部分呆賬、壞賬,減輕銀行風險。

  助學貸款四大矛盾呼喚風險分擔機制,這應從改變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開始。新制度經濟學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制度變遷的路徑具有依賴性。其基本含義是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基本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很難,甚至根本無法扭轉。因此,制度創新,必須考慮制度的路徑問題。助學貸款亦然,筆者以為,政府責任履行的路徑應該得到明確。政府應保持適度介入,建立負責助學貸款的發起和收回的法定管理體制,負擔或補助一部分貸款的成本,提供擔保及分擔部分損失,當然,還要加強政府自身的監督與考核,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個人誠信與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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