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民主是房地產市場改革的坦途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5日 07:47 中國經濟時報 | |||||||||
民主是解決我國房地產市場中所有問題的坦途。如果不加快民主政治體制改革,要想解決我國城市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無疑是緣木求魚。 喬新生 一位記者朋友采訪到這樣一個事件:某縣城為了招商引資,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購
我開玩笑說,如果是市場原教旨主義者,那么,一定會痛批政府的不當干預行為。但是且慢,假如政府真是為了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假如所有的操作包括招商引資行為都是合法的,那么,政府的做法可能并無大錯。 記者朋友十分詫異,他認為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件,居然還能如此分析,愿意洗耳恭聽。 我接著說,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有些產品是屬于純粹的市場產品,而有些產品則屬于公共產品或者準公共產品。在一個城市,如果任何一個城區都允許房地產商進行市場化開發,那么,結果必然會導致房價越來越高。開發商在不斷地拆遷改建過程中,會獲得巨額利潤,政府也會從中得到不少的財政收入,但是,當地老百姓的居住成本可能會越來越高,有時可能會不得不在城市郊區購買房屋。所以,如果僅從價格環節作文章,并不能發現問題的實質所在。只有將政府的行為拆解開來,逐個階段進行分析,才有可能發現事情的真相。 從招商引資的環節來看,我們應該首先分析,當地的房地產市場是否屬于供不應求?老百姓是否缺少基本住房?如果為了改善老百姓居住條件而招商引資,那么,政府不但不應該受到批評,反而應該受到表揚。其次,房地產開發商是不是在批準的城市規劃范圍內,合法建設城市住宅?在新建住宅的過程中,是不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合理操作?是不是從中牟取了暴利?如果政府為了解決當地居民的住房問題,在經過批準的城市規劃范圍之內,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引進房地產開發商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并且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包銷合同,那么,政府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反過來,如果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隨意招商引資;為了吸引房地產開發商炒熱房地產市場,與其簽訂顯失公平的商品房購銷合同,那么,政府的行為就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 如何判定政府行為的性質呢?標準非常簡單,那就是看城市規劃是否經過了當地人大批準,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征求了當地居民的意見。如果在城市規劃未經批準,房地產開發沒有征求城市居民意見的情況下,政府有關負責人一意孤行,那么,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當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交給政府之后,政府應該按照公平的原則分配房屋。如果為了減輕財政的負擔,通過層層壓指標的方式,將責任下放給政府各個部門,由政府所屬部門承擔相應的損失,那么,政府的決策就是錯誤的。至于是否應該由政府所屬部門提供房屋補貼,則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在大方向確立以后,再來討論技術性操作問題。 如果政府是為了解決老百姓住房困難的問題,通過招商引資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那么,政府應當量力而行,如果財政補貼過多,政府難以承受,那么就應該停止有關開發項目;如果為了出政績,而大包大攬,最終卻讓下屬部門承擔有關的損失,則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 那么,如何判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屬于推卸責任呢?標準仍然十分簡單,那就是考察政府的決策是否聽取了公眾的意見,在價格確定、房屋分配等方面是否按照城市居民的要求,實行民主化操作。如果政府有關部門在確定房改政策的時候,充分征求了當地居民的意見,并且按照公平的原則,照顧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那么,政府的補貼行為就是合法行為。反過來,如果政府有關房改政策厚此薄彼,給下屬部門造成了沉重的負擔,那么,政府的決策就是缺乏民主的錯誤決策,政府負責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由此可見,當我們在談論城市房改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遵從民主的原則,如果缺乏民主決策意識,那么,一切討論都會陷入到無休無止的爭論之中。反過來,如果按照民主原則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衡量,那么,在有些情況下政府直接參與到房地產市場中從事交易,并不是不可接受的。關鍵在于政府在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時刻接受居民的監督,不能我行我素,將個人意志強加在普通老百姓的身上,更不能與房地產開發商沆瀣一氣,直接或者間接地盤剝老百姓。 民主是解決我國房地產市場中所有問題的坦途。如果不加快民主政治體制改革,要想解決我國城市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無疑是緣木求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