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一夜暴富PK連夜暴跳 凡暴富者皆有罪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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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7日 16:05 南方都市報 | |||||||||
熊培云 幾個女生“一夜暴富”,幾個長輩“連夜暴跳”。在“槍打出頭鳥”的中國,這大概也算是“人之常情”。熟悉一點中國國情的人都知道,許多人之所以唾棄“一夜暴富”,完全是“出于公心”,是因為“一夜暴富”關系到“分配不公”。
所以,當某個中國人被指“一夜暴富”,就意味著他要因此背負一個沉重的“道德十字架”;所以,在新聞里我們看到許多創業者被稱為“一夜暴富”時會很不自在。當然,這種不自在可能另有原因——的確有不少人犯下了資本“原罪”,“暴富”得不光彩。 或許正是這種與國俱來的“道德劣勢”,我們看到近來關于“超女存廢”的爭論又上了一個新臺階——從“毒害青年論”提升到對“一夜暴富”甚至“一夜成名”等觀念的批判,而且還引來了許多擁護者。更有人搬出祖宗經典來批判“一夜暴富”,以此表明自己“圣書上也是這么說的”的態度。 面對以上諸種匪夷所思的迷局,我們著實有必要重新梳理“一夜暴富”的精神內涵。 當然,一種觀念被指控“有毒”并不意味著必然有毒。正如電影《晚安,好運》里愛德華·莫羅評論員所說——“指控并不是證據”。換言之,你指責一個人是混蛋并不能證明這個人就是混蛋。這也是我之所以反對批評者在參與公共辯論時罵街的原因。因為以攻訐取勝為目的的污言穢語不但無助于論證問題,反而如胡適所說,會降低論爭者的人格。 那么,什么是“一夜暴富”?表面意思是指一個人在一夜之間暴富起來。然而,值得推敲的是,這里“一夜”到底是“多少夜”并不清晰,而“富”到什么程度才算“富暴了”也沒有具體指標可以衡量;\統地說,“一夜暴富”似乎是指某人較其他許多人“富得太快”。然而,“富得太快”就一定有罪或該被指責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至少,我們知道,這種“富得太快”也是一種相對速度,既然“相對”,就不是一個人的事。進一步說,“一個人富得太快”的另一面,是“一群人富得太慢”。然而,為什么在許多人“邏輯思維”里,“富得太快”就是“一夜暴富”,而“一夜暴富”就必定背離了社會倫理與公德呢?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并不反對自己有朝一日富起來。顯然,“多夜致富”和“一夜致富”只是“夜的量變”,它并不能證明“富的質變”。道理很簡單,“一夜暴富”只是一個結果,它不像“一偷暴富”、“一搶暴富”那樣涉及說明致富的過程,所以我們不可能就“一夜暴富”對“暴富者”作“有罪推定”,得出一個“凡暴富者皆有罪”的武斷判決。顯然,一個主張細水長流、“可持續掠奪”他人財產的人,比一個遵紀守法、運用自己聰明才智終于“一夜致富”的人來說,更應該受到社會的指責。在此意義上,我們說,若非以法律的名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給“一夜致富者”戴上道德枷鎖以接受大眾的審判。 誠然,在中國轉制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損公肥私、一夜暴富的例子:圈地者弄權以地板價買進土地然后以天花板價售出,從中謀取暴利;更有發礦難財的礦主、入股的官員不顧井下礦工的安危,短短一兩年間便可賺得盆滿缽滿、腸肥腦滿。但是,我們假定他們“有罪”,并不是因為他們“暴富”有錢的結果,而是因為他們涉嫌違法的過程。否則,美國人為何不將比爾·蓋茨投進監獄,而窮光蛋殺人為何不能被豁免? 既然法律有責任給國民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既然法律所要規范的恰恰是程序正義,如果我們不能從法律上認定這些年輕人在暴富過程中有罪,那么,我們就不能以“一夜暴富”為由批判他們的迅速崛起。否則,這無異于讓這些無辜且有生氣的年輕人變相背負“一偷暴富”、“一搶暴富”者們的原罪,做了替罪羊。 在我看來,任何公民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從他人口袋里掠奪糧食,“一夜暴富”不但無罪,反而可能因此有功。回顧人類文明歷程,且不論“丑小鴨”和“灰姑娘”的故事曾經給多少顆童稚的心靈以希望、慰藉和改變命運的熱忱,即使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說,“一夜暴富”作為一種獎賞同樣賦予打破舊秩序、推動社會開放的人們以無窮的力量。二十一世紀人類的進步在于,先行者不再被綁上火刑柱、喋血街頭或享受隔代的哀名;“好生意”、“好名聲”同樣垂青當代敢于冒險、敢于擔當、敢為天下先的人,讓他們的人生“所建即所得”。在此意義上,我們有理由相信,“以合法的手段一夜暴富”更是歷史饋贈給先行者或卓越者的超乎常人的報償。 “十年以后當思我,舉國猶狂欲語誰?”(梁啟超)同樣值得一提的是,一個人即使心懷“暴富幻想”,也不必然意味著他會放棄“彎下腰勞動,抬起頭做人”的樸素的人生原則。可悲的是今天許多自稱憂國憂民的人,只看到那些青年才俊“一舉成名天下知”,全然不顧他們且歌且行,曾經“十年寒窗無人問”。 (作者系媒體從業者) 專欄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