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得旭:警惕發達國家假借知產保護的軟權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13:33 新浪財經 | |||||||||
朱得旭/文 由于歐洲近期加緊嚴查游客在入關時所攜帶的假冒名牌產品,京城各大型旅行社紛紛提醒游客不要穿戴假冒名牌產品出國旅游,以免遭到重罰——穿戴歐洲制造的假冒名牌,不但在入關時會被沒收,甚至還將面臨單件500歐元、10件以上30萬歐元的高額罰款。(4月18日《京華時報》)
本來,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意旨在于獎勵創造與發明,進而促進科學及文化的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并不能使發展中國家從中獲益。然而并非所有的發達國家或國際組織在思考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走向時均固守本位主義。 當前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架構,多半犧牲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發達國家及相關國際組織應盡力協助發展中國家,使其得依各自的發展需求采取合適本國發展現況的知識產權法律,而非壓迫它們必須以歐美國家的法制為模板。 發達國家中以美國為代表,以通過發展高科技、壟斷產業核心技術,拉大其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鴻溝,獲取高額知識附加價值,從而鞏固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并通過控制技術擴散的閥門,實現由美國對國際分工和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調控,保證美國在國際經濟體系中得以長久居于最佳地位。知識霸權是美國軟權力的基石,軟權力是當今美國建立國際新秩序的重要手段;自上世紀的90年代起,隨著信息革命的發展和美國建立國際新秩序的需要,開始出現“軟權利理論”。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前助理國務卿Joseph S. Nye認為,“軟權力和硬權力一樣重要,如果一個國家可以使它的權力在別的國家眼里看來是正當的,其在實現預期愿望時阻力便會減少;如其文化與意識形態是有吸引力的,其他國家就會更愿意追隨;如其可以建立與其他社會相一致的國際慣例,則此種國際慣例就不太可能被改變;如其可以建立一系列使其他國家希望開辟或限制它們的行為的組織,并且這種方式也是占主導地位國家所希望的,硬權力運作的巨大成本就會被節省。”由此可知,發達國家正是透過知識產權法律,以控制發展中國家的各式資源與其發展進程的看法,并非空穴來風。 我國就知識產權保護議題在與發達國家談判的過程中常處于劣勢,甚至制定出“超國際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改革開放后,我國雖然在許多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制定與執行知識產權政策時也應考慮我國的發展現狀與國情,不宜完全以歐美法制為范本。 在專利法方面,應注意靈活運用在目前國際及雙邊協議架構下我國所能享有之選擇彈性,避免太過苛刻的立法阻礙我國研究、創新與提升科技能力的機會。發展中國家經常未被充分告知其于TRIPS架構下所能享有的選擇空間,所以可能會制訂出超過其發展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另外,外國企業在我國高新技術領域通過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等方式申請了大量的相關專利,以強化其貿易壁壘;同時藉其技術壟斷地位,對消費者實施價格歧視,并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此皆濫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慣用伎倆。在著作權法方面,為避免妨礙知識的傳播及文化發展,實務上不宜對“合理使用”解釋過嚴,尤其是出于研究教學需要以及圖書館的利用,應享有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以上問題,均值得我國相關機關的審慎思考。 誠然,我國在調整新的知識產權政策時,檢討與改進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自不待言。 我國未來制定新的知識產權法規與政策時,應就知識產權與人權之間發生的沖突,及其與憲法基本權沖突時的優位選擇理論做出探索,警惕發達國家的“軟權利”,走自主地知識保護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