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評論專欄作者 喬新生
有記者朋友在采訪中提到,不少學生家長委托音樂老師推薦購買有關樂器,而銷售單位為了擴大銷售,采取暗中向老師支付回扣的方式,鼓勵老師推薦自己銷售的品牌。記者朋友問,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避免?
坦率地說,音樂老師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專業經紀人的角色。但由于我國對經紀人實行資格證書制度,所以,音樂老師的行為并不合法。而且,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賬外暗中收取回扣是一種違法行為。
回扣現象之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屢禁不止,原因就在于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如果不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試圖用法律來杜絕回扣現象,無異于緣木求魚。
正確的做法是,由樂器銷售單位的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根據整個文化市場上的銷售情況,確定合理的價格指數,然后通過專門的網站向公眾公布參考價格,在條件許可的地方,還應當進行樂器的質量檢測,然后把檢測結果公之于眾。只有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建立一種價格信息相對透明的市場競爭體系。
因此,從深層次觀察就會發現,商業賄賂其實是政府在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沒有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商品價格信息)而產生的問題。如果政府能夠提供相應的產品信息,這些音樂教師也就難以獲得高額的回扣。而按照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對交易的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卻無法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的違法行為。
中國的許多立法都是單向的直線思維立法,在解決某個市場問題時,沒有考慮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而希望借助行政處罰的方式,對經營者起到懲戒的作用。殊不知,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政府沒有及時地提供公共產品服務,那么正常的市場競爭就會被扭曲,不正當競爭就會大量出現。
當前,我國嚴厲打擊商業賄賂問題,目的在于凈化市場,建立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但是,這項活動要想達到目的,政府必須發揮積極作用。原因在于:首先,轉型時期,大量的市場信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如果政府沒有及時提供市場信息,那么,必然會出現商業賄賂問題。在多數情況下,商業賄賂不是為了降低或者提高價格,而是為了爭取公平交易的機會。如果政府沒有對市場上的有關信息加以收集歸納,并且以便捷的方式對外公布,那么,很可能還會出現商業賄賂現象。
其次,為了防止經營者隱瞞有關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政府應當督促經營者主動向社會披露商品和服務信息。事實上,我國《價格法》等一系列法律對經營者披露商業信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刑法》等一系列法律對于經營者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確保經營者不會利用虛假信息獲取不當利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卻沒有規定行政機關督促經營者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內容。結果面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商業賄賂問題,執法機關越來越感覺到力不從心。其實只要把解決商業賄賂的問題變成強化信息披露的規定,市場上的許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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