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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凱:逼富濟貧爭議背后的利益分配困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09:01 中國經濟時報

  ■廖德凱

  最新一期《中國經濟周刊》報道:山西省鄉寧縣要求煤礦老板每賣一噸煤,拿出30元搞“一業一事”。即:在本縣境內創辦或聯辦一個促進農民增收途徑最便捷的非煤企業;興辦一項人民群眾最渴望的社會公益事業。此舉出臺后,在農村廣大地區起到積極助農效果的同時,也引起了極大爭議。反對者認為,這種做法是“殺富濟貧”,利用政府職權搞攤派
,甚至有些法律界的人士說,鄉寧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國際在線2月20日)

  這一做法引起爭議是意料中事,在資源開發過程中,資源開發收益的分配問題歷來都在爭議中進行,此次鄉寧“逼富濟貧”引起的爭議,其實也反映了在資源開發收益分配中同樣的一個困局,即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資本流向原則,農民是否應當在資源開發的利益分配中得到體現?這其實是“逼富濟貧”爭議的核心問題。

  如果認真分析近些年來我國在資源開發方面的資料,可以大體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資源開發的正面成果(財富)被少數人得到,而資源開發的負作用卻由當地農民來承擔。在資源富聚的中西部地區,特別是一些資源型經濟比重較大的地區,這種現象就體現得更為明顯。資源越來越少,富豪越來越多,農民越來越窮。而由于前些年對資源開發的監管力度不足,更使許多地區資源遭到掠奪式開采,對當地的負面影響更大。

  從完善的經濟分配制度來說,不管是否是資源型企業,只要履行了法定義務,那么,就沒有附加的額外義務。當地的扶貧、環境保護、資源的涵養等等,都應由政府從企業履行義務中的相應分配中來組織完成,而不應當讓企業單獨來進行再分配。但是,目前的我國經濟分配制度并不完美,許多領域的分配方式還正在探索過程之中,在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方面,更處于一個初級的階段,連什么人應當分配、在多大范圍內分配都還認識不足,更不用說完美的利益分配制度。

  從開發資源的投入與回報來講,農民參與資源開發利益的分配是一種毫無疑問的天然權利。在資源開發的過程中,企業投入了資金、設備等有形有直觀價值的資本,而當地農民在開發中失去的土地、水、林木等等資源(尚且不說直接開采的資源)也完全應當認為是當地農民投入的成本,而且是一種投入之后無法收回的成本。那么,從投入與收益理論來講,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同樣應當體現在他們身上,而不應當由資金投入者獨享資源利益。

  因此,對鄉寧縣“逼富濟貧”做法的質疑甚至責罵,根子在于對投入與收益理論的錯誤理解,以及對當前我國資源開發利益分配體制的認識不足。目前,由于資源稅收、利益分配機制的不完善,在法定義務之外,由政府主導進行縣域內的資源利益分配機制的探索非常有必要,而讓迷失的農民利益得到回歸,也正是政府積極解決問題、重新認識并定義資源開發中“誰在投入”、“該誰受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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