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飛
安徽省政府近日出臺規定,企業發生經營困難,一次性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20%或一次性裁員200人以上的,必須經政府批準后才能實施。(1月24日《新京報》)“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是從頭再來”,我們總是一邊溫習如此豪壯的老歌,一邊閱讀一個又一個悲傷的故事。若干年來,企業改革和名目各異的大規模裁員如影隨形,職工一直處于弱勢
地位。對于隨時需要“從頭再來”的職工而言,安徽省政府出臺的此項政策的確是一大福音。此項政策如果能夠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和當地政府無疑將雙雙獲利:前者收獲權利的保護,后者收獲社會的穩定。
然而,“裁員200人以上須報批”并非最優選擇,其富有治標之效但缺乏治本之能。在市場經濟體制內,無論企業的產權結構如何,企業與員工都要以合約的方式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而除了“賣身契”,合約中都應寫入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責。依據自由交易與權責對等的原則,締約雙方都具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其前提是支付一定的代價。裁員和辭職都可視為一種毀約行為。當然,企業可以毀約,但前提必須是支付完合約規定的相應代價。
如果締約雙方的力量差距不大,合約的簽訂和執行都不會成為大問題。如果一方提前解約,雙方要么選擇“相互執行”,即坐下來談判,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最后確定毀約一方承擔多大代價;要么選擇“第三方執行”,即由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扮演裁判,判定毀約一方該承擔多大代價。不過,現實中常見的景象是:企業處于絕對強勢,可以毫不猶豫地讓職工承擔“改革成本”;而職工處于絕對劣勢,只能“從頭再來”。究其根源,乃是因為締約雙方力量的嚴重不對等,“相互執行”和“第三方執行”都不能奏效。
政府建立大規模裁員報批制度,似乎解決了締約雙方力量不對等的問題,但這種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合約執行的方式隱患不少。報批制無助于職工力量的增長,實施報批制之后,職工依然是一盤散沙,除了期待政府審批部門為自己主持公道之外,還是沒有更多的現實選擇;只要裁員人數不超過200人或員工總數的20%,企業還是掌握著絕對權力。報批制賦予審批者大規模裁員的最終決定權,自然成為企業和職工競相爭取的對象;而只要企業與職工博弈能力懸殊的現狀存在,除非審批者個個都是道德上的完人,“報批”的結果才有可能不偏不倚。
報批制最大的風險是:審批者被企業所“俘獲”,企業的大規模裁員則因政府“批準”而獲得更大的權威性,職工除了要對抗雇主還要和政府審批者對峙,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簡言之,政府行政權力直接介入且成為最終的決定力量,職工反而可能承擔更大的風險。
在市場體系內,“相互執行”和“第三方執行”比政府行政權力直接介入更符合市場運行的規律。因此,培育廣大職工的博弈力量,促使企業與職工之間形成力量上的動態平衡,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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