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忠:依法搞腐敗 這樣的荒誕和沉重何時不再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15:36 紅網 | |||||||||
近日,在《陜西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草案)論證會上,陜西省榆林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路志強認為現階段基層依法行政中存在十個有代表性的問題,其中的一個問題是“一些人依法搞腐敗”:政府的很多部門一般至少都掌握一部法律,在執法階段,好多部門就依靠掌握的這個執法權搞腐敗。比如《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應該是罰50元到200元。
罰50元可以,罰200元也可以,那么,必然的,出現了交管部門一些人收你100元錢不開票,這個太普遍了。(1月19日《法制日報》) “依法搞腐敗”,這樣的提法可謂一針見血。法律本應是腐敗的敵人,本應給腐敗設下天羅地網,而如今的現實是,腐敗竟“傍”著法律肆無忌憚地橫行。 到底是什么讓“依法搞腐敗”如此盛行呢? 首先,在于法律的彈性太大,給了執法者以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并進而為其制造了權力尋租的空間。執法的過程,本是嚴肅的,但如今的許多執法卻如同在菜市場討價還價:找找人少罰點,不找人多罰點;態度好少罰點,態度不好多罰點;不要票少罰點,想要票多罰點。在我們的法律法規中,50元到200元的罰款彈性還算是小的,更大的是罰款1萬至10萬元、5萬至50萬元等,而且非常普遍。 為了約束執法者的自利性,我們也是有收支兩條線制度的,票款分離、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收支分離,但在罰款彈性空間太大的情況下,這樣的制度卻演化成了“少罰錢不開票”,大量的罰款進入了執法者個人或小團體的腰包。法律普遍存在這樣的漏洞,實在值得人們深思。 其次,“部門立法”讓部門利益得以在法律中泛濫。我們正在施行的法律,許多都是由政府部門主導進行起草的。起草者為本部門設立了過多的管制權力,而對于被監管對象,則規定了太多的義務,與此同時,對執法者的約束機制卻很欠缺。因為先天已存在不足,在人大審議階段,也很難將其部門利益完全剔除。其結果是導致了“法律部門化”。而人大立法之外,大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更是由行政部門起草制定的,且它們也具有類似于法律的約束力。 再次,對權力缺乏應有的監督和約束。執法者權力的運行,還沒有完全處在陽光下。執法者的腐敗,還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公眾對官員的去留還沒有太多的話語權,作為政府監督者的人大還缺乏足夠的剛性和力度,人大代表對政府進行質詢、對政府官員進行罷免,還沒有成為常態。這就給“依法搞腐敗”提供了空間,而公眾權利所遭受到的損害,也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濟。 法律“庇佑”下的腐敗,無疑是讓人感到恐懼的。在“依法搞腐敗”之下,某些執法者獲得了大量的灰色與黑色的收入,某些執法部門得以自肥。這些顯然都是非要素收入。而我們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人們的收入盡可能通過要素市場得到,這樣才是公平與公正的。從均衡的角度來看,從非要素得到的收入越多,則從要素市場得到的分配就越少。而繞過要素市場進行分配,對市場經濟只能起到破壞的作用。 更要命的是,就在執法者的“依法搞腐敗”中,政府的公信力與權威已是大打折扣甚至是喪失殆盡。執法者率先不講規則、不講程序,更是讓公眾無以形成良好的規則、程序意識。 “依法搞腐敗”,這樣的荒誕和沉重何時不再? (作者:孫立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