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公證絕不當老賴太滑稽 交易成本太大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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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7日 13:49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北京 曹林 據1月16日《成都晚報》報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證處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證:一保潔公司老板為挽留兩位因擔心領不到工資要求辭職的部門經理,在賭咒發誓不奏效的情況下和員工簽訂了“在任何情況下絕不拖欠工資,絕不當老賴”的協議,并且到公證處作了公證,成了全國老總和員工公證“不拖欠工資不當老賴”的第一人。
媒體描述說,兩位員工在被告知協議已經公證后,“高興得眉開眼笑,就連簽字時雙手也在發抖”———這是中國式的報道筆法,民工好不容易拿到血汗錢、農民費盡周折拿到賣糧款什么的,總會在鏡頭前“笑”著數錢以示興奮。真弄不明白,“及時領到工資”是一個員工最基本的權益,卻得需要通過“公證”才能得到確保,這有什么值得“眉開眼笑”和“雙手發抖”的,我們的老百姓傻到這種程度了嗎? 不證自明的天然義務,卻要以公證的方式進行確認;不容置疑的法律責任,卻要推上公證的平臺———“絕不當老賴”的公證中,包含著太多法理滑稽。 員工需要老板一紙“絕不當老賴”的公證來確保自己的正當權益,這表明拖欠工薪現象的泛濫無歸,已經把“勞者有其得”這個不證自明的公理破壞到極致。公德是非被顛覆,老賴在“有法不治”的現實語境中已成為一種合理存在,而“勞者有其得”需通過公證———這個證明“事實的真實性”的程序才能得到確保。 從另一個角度看,“絕不當老賴”需要公證,是對勞動法律權威的嘲諷。勞動法已經明文規定,必須按時兌現員工的工資,老板不得拖欠員工工資———這種一般性規則實際上是國家法律對“兌現工資”的一種不在場的“公證”。《勞動法》立法通過并公之于眾,實際就是一種“公證”過程;有了《勞動法》這個統一的“公證”,員工就沒必要逐一同老板就報酬進行公證了,法律給相同的情形以同等的對待,統一的合同中有“不在場”的國家權威。這種不在場“公證”的權威性,需要法律執行力的支撐,法令得不到執行,“不在場”就意味著無效力。 如果每個員工為了拿到工資都需要與老板就協議進行公證,達成一個工作協議將需要多大的交易成本———法律則簡化了這種原始、復雜、人格化的方式,一個合同包含了全部,以法律權威保障合同的執行。而如今“絕不當老賴”需要公證,表明勞動法———這種不在場的公證因為得不到執行,其信任度已經非常之小,人們不得不選擇一種“在場”的公證形式,不得不選擇另一種執行能力相對高一點的法律。 連“絕不當老賴”都需要公證了,不知道還有什么不需要公證的。事實表明,法治越良好的國度,需要公證的東西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