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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郎咸平的理論似乎很有道理 其實不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6日 14:37 中國經濟時報

  盛大林

  郎咸平的很多話頗具迷惑力。在社會不滿情緒普遍迷漫的情況下,他的很多話乍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

  其實不然。但要厘清這個問題并不容易。

  郎咸平說:“現在國企改革變成什么樣的情況?等于說我今天家里很骯臟,我請個保姆到我們家清掃,清掃完了以后,家就變成她的了。”

  這個比喻確實說到了公眾的心坎上。國企是全民的,作為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是“主人”呀。既然我們是“主人”,爾等國企董事長總經理不就是“保姆”嗎?這種當家做主人的快感確實挺受用,也很容易讓“主人翁”頭腦發(fā)熱、失去冷靜。

  其實,郎的這個比喻并不貼切。如果非比喻不可的話,我覺得“管家”比“保姆”更準確——雖然都是“奴才”,畢竟有所不同。不過,這無關緊要。就算他們是“保姆”吧,難道“保姆”就不能咸魚翻身當老板嗎?如果這個“保姆”在“清掃完了”之后給“主人”足夠的錢而且通過合法的手續(xù),“家就變成她的”有何不可呢?近年來,真正的保姆最后做成女老板的人,難道還少嗎?

  絕不是保姆就不能變成主人。關鍵在于保姆是怎么變成主人的。實際上,國企改革中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就是出在過程和操作上。比如黑箱操作、自買自賣……借改制之名行瓜分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產權制度改革與國有資產流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問題只是技術性的,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

  郎咸平還說“我國的產權改革,或者稱國企改革,最后的結果是改革的成本幾乎要全社會負擔,改革的利益歸于少數人。”如果國有資產被監(jiān)守自盜,那當然可以說“改革的成本幾乎要全社會負擔”,這當然也是不能容忍的。但如果改制后全民得到了合理的回報即賣出了好價錢,國有資產流失即全社會負擔改革的成本不就不存在了嗎?

  賣給外人也是賣,賣給保姆也是賣。但如果“保姆”想買的話,他就必須跟外人站在同樣的位置上與外人平等競爭,“保姆”絕不能既是買家又是賣家。這個道理太簡單了,根本用不著解釋。但如此荒唐的事情,確實正在中國的國企改革中上演!但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并不難。

  MBO只是“國退民進”的一種選擇。選擇這種方式,確實比較麻煩。依我之見,還是不搞為好,但搞也不是不可以。如果有搞,有三點至關重要:一,公平競爭。撤掉任何門檻,讓“保姆”與“外人”平等競爭,絕不能內外有別。二,劃清身份。如果MBO,改制的操辦者絕不能是競標的參與者。最好由國企的上級主管部門來搞(謹防國企高層與政府官員合謀!),甚至交給中介組織也未嘗不可。三信息公開。國企的所有財務信息以及操作過程都必須公開,從而接受全社會的監(jiān)督。當然,這需要公平的法治環(huán)境和規(guī)范的市場環(huán)境。在目前這兩種環(huán)境都不成熟的情況下,緩行MBO是應該的。(國內搞MBO帶有激勵的成分,但這種激勵的灰色,勢必造成規(guī)則上的灰色地帶,這也是問題出現的直接原因之一。)

  但郎咸平診斷出的是另一種病因,開出的是另一個藥方。他認為,問題的原因在于國企經營者缺乏信托責任,解決的辦法是實行職業(yè)經理人制度,而國有的性質無須改變。“郎咸平繼續(xù)堅持自己的兩個觀點:一是國企不論大小,政府行政命令首先應該退出市場,但是國有股應該留在市場;二是職業(yè)經理人制度不但可以改革國有企業(yè),而且也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如果郎的想法能夠實現,當然好。但“行政命令退出市場”可能嗎?當國企的上級主管部門(比如國資委甚至各級政府)負責人認為屬下國企的經營管理出現了嚴重的問題(至于是不是嚴重問題另當別論),他能“坐視不管”嗎?假如上級領導插手國企的經營管理有利可圖時,他能管得住自己嗎?

  為了證明其主張的可行性,郎咸平舉了英國的例子。不錯,私企大老板也會聘請經理人打理自己的企業(yè)。但,私企老板即所有者與經理人之間沒有中間環(huán)節(jié)。而國企經理人與所有者之間卻隔著好幾層。全民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國資委,國資委委托經理人。所有人都是主人,等于所有人都不是主人。國企的所有者實際上是缺位的。也就是說,擁有行政命令權力的政府部門或官員實際上也是受托者,他們如果尋租權力的話,損害的是公共的利益。比如有人可以送給政府官員100萬元要他批個條子讓國企負責人買不合格的原材料,從而使國家蒙受1個億的損失。但這種情況不可能發(fā)生在私企老板那里,因為他得到100萬會損失1個億,傻子才會干。

  也許郎要說,那就制度化,硬性規(guī)定行政權力絕對不能干預國企經營。但這不符合“權力源自哪里就對哪里負責”的基本政治原理,因為國企經理人肯定是由政府有關部門選拔任命的。明著不能干預,可是暗著伸手,國企經理人膽敢不聽,隨便找個借口,就能炒他魷魚。面對能決定自己命運的上峰的“建議”,任何聰明的經理人,都不可能置若罔聞。因此,行政權力完全退出國企的經營管理,根本不可能。退一步講,即使可以做到行政權力退出市場,信托關系能建立嗎?

  《合同法》有一項規(guī)定:房屋不得轉租,即租房者必須跟房屋所有者簽訂租賃合同,而租賃者不得轉租給別人。現在的建筑工程承包中也規(guī)定不得轉包。為什么這么規(guī)定呢?就是因為轉租或轉包的環(huán)節(jié)越多,約束力就越弱,一旦某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比如租房者拿到下家的租金后就逃之夭夭,鏈條就會發(fā)生斷裂。實際上,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大都于層層轉包有關。國企所有者與經理人之間的鏈條太長了,委托來委托去,等委托到經理人那里,信任和責任都已所剩無幾。怎么可能建立起穩(wěn)固的信托關系呢?

  更重要的是,國企的所有權是虛置的,或者說所有者是缺位的(上文已提到這一點,這里還是要提,因為這是要害)。對此,很多人不解,反問:法律明文規(guī)定國企是“全民所有制”,所有權不是很明確嗎?然而,那只是理論上的。私營企業(yè)的經理人肯定是老板決定的,而哪個老百姓(名義上的“主人”)決定過國企經理人的人選?中國國企的經理人都是政府任命的,因為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國企所有權,而政府本身也是人民或國家的經理人。如果說國企經理人是“保姆”的話,政府部門及其官員也是“保姆”,只不過“保姆”的等級有高低之別罷了。當然,國民若真要行使所有權,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即規(guī)定國企經理人的選任由人大決定,就像決定政府部門官員一樣,但國企那么多,情況又千差萬別,怎么可能呢?再者說,即使國企經理人選真的提交人大,可能還是由政府意志主導。

  也許有人要問:既然如此,為什么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也還有國有企業(yè)呢?的確。但那都是個別特殊的行業(yè)、特殊的領域,比如涉及國家安全的、市場不愿涉足或經營不了的,因此,這樣的國有企業(yè)數量極少。盡管國企都有上述種種弊端,但因其數量少,監(jiān)管起來比較容易,即使出現問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很小。這點風險是社會必須承擔的。

  中國的國企改制確實出了很多很嚴重的問題,而且這種問題還在發(fā)生。顧雛軍栽了,我相信還有很多“顧雛軍”沒有受到懲罰。我強烈呼吁政府堅決遏止非法行為,嚴厲打擊作奸犯科的蛀蟲,同時出臺公平合理的國企改制方案并嚴格執(zhí)行。但國企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和決心絕不能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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