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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迫在眉睫還是時機未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18:10 中關村
本刊記者/石玉 2005年,關于中國的稅制改革有多個焦點,最具轟動性的動議是反腐專家王明高博士提出的遺產稅方案。 隨著中共中央“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要合理調節收入分配,遺產稅開征與否、何時開征更是讓富人緊張、窮人關注。2005年11月11日,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表示,中國不準備征收遺產稅,目前還沒有征收遺產稅的計劃。一言既出,雖然暫時給出了一個政府結論,但是卻引起了更大的爭論。 樓繼偉在2006年中國行業發展報告會上說,只有在對個人信息很清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遺產稅,但是中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尚有困難,相關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準備開征遺產稅。 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認為,明年初開始推行的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起征點按1600元來執行,使工薪階層納稅面從過去的60%多下降到20%多,體現了收入分配的調節。“就這一次來講,調節之后不會頻繁地調整,會穩定若干年,有必要時再做調節。” 賈康解釋說,完善的稅收調節制度需要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十一五”期間做一些推進工作,如大家關心的遺產稅不太可能推出,但相關的配套條件會進行營造。 正方:貧富差距需平衡 遺產稅問題是在近年中國貧富差距擴大后浮出水面的。據保守估計,在中國高收入群體中,資產總量在100萬元以上的富人超過1000萬。有專家推斷,若按80萬到100萬元的起征點,稅率百分之40上下,并考慮中國目前的人口死亡率數據,中國每年僅遺產稅的財政收入將達到260億元人民幣以上。 對于窮人來講, 征收遺產稅是平衡貧富差距、調節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于富人來說,采取這些手段似乎總覺得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 王明高博士認為,目前我國已具備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條件。“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必要與有可能開征遺產稅、贈與稅,主要應看人均GDP、居民儲蓄水平和高收入階層人數等經濟總量指標,以及基尼系數等反映收入財富占有差距的結構指標。” “有經濟學家分析,我國已經有相當一批人進入了高收入階層,占儲蓄賬戶總數20%的高收入階層,其存款占總儲蓄額的60%以上。據經濟學家相對保守的估計,全國資產總量在1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萬以上。因此,遺產稅的開征有了雄厚的現實經濟基礎。此外,我國目前的基尼系數實際上已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注:基尼系數是判斷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標。收入分配越是趨向平等,基尼系數也越小;反之,則基尼系數也越大。),社會現實表明社會的貧富差距確實在漸漸加大,這也對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提出了迫切要求。”他分析說。 開征遺產稅,這既可以增加中國的財政收入,又可以調節中國越來越明顯的貧富差距問題。這是支持遺產稅盡快開征的人們的普遍觀點。 頗有諷刺意味的是,我國一些富人先前只是聽到了些許要開征遺產稅的風聲,就著急著把自己的物業所有權轉讓給甚至還沒成年的子女。這更堅定了支持遺產稅盡快設立的人們的理念。 四年前,美國總統小布什簽署了一項法案,從法案生效日起,遺產稅逐步遞減,到2011年全部取消。令人震撼的是,當美國一些富豪聽說遺產稅要廢除時,異口同聲地表示“抗議” ──2001年,120名美國富翁聯名在《紐約時報》上發表聲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遺產稅。這些人包括比爾•蓋茨的父親老威廉、巴菲特、索羅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請愿書中寫道:取消遺產稅將使美國富翁們的孩子不勞而獲,使富人永遠富有,窮人永遠貧窮,這有悖于社會公平,也違背了美國的創業精神。 如果按有關專家所擬訂的方案開征,遺產稅將成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富人稅”——事實上它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調節貧富差距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因此,眾多的企業家和企業高管人員必然首當其沖成為征稅對象,而且擁有的財產越豐厚,所承擔的稅負也越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留下的遺產超過580萬元,則其遺產稅稅率為50%,則意味著將有近300萬元財產收入被征去,這對很多“富人”來說都是一件難以接受的事情。 反方:兩害相權取其輕 北京市市長王岐山在2005年6月1日會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時表示,征收遺產稅目前不可能實現,有幾大障礙是其難以克服的。 王岐山說,從收入分配和政治角度而言,征收遺產稅都是必要的。但近期不能實現的原因更充分。首要一點是中國個人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難以掌握。 其次,在于中國與西方迥異的文化特質。這點源自王岐山的個人思考。例如中國富裕家庭可以在子女幼年時就為其買房。對遺產稅一般追溯到去世前三年的范疇而言,中國父母對后代的慷慨贈與確實太早了。這點不難理解,王岐山認為,中國私人間的契約精神相當高,且家庭中的親子關系非常緊密。 王岐山還提出操作層面的問題,例如如何確定起征點,又如私人住房是否應納入資產計算等。王岐山說,遺產稅征收目前情況不可行,這也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其實,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就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隨后,又被寫入《國家“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里面。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指出: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然而,中共中央的“十一五”規劃建議里卻未提及,很多專家與王岐山的觀點相同,認為這就是因為時機未到。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說,遺產稅是應該開征的,問題是我們現在開征后,沒法操作,也只能是一個象征意義。”第一,管理跟不上。中國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實名制,家里有多少財產和現金無處可查;第二,遺產稅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現在七、八十歲的人群里其實沒有什么遺產,真正有遺產的是四五十歲的這群市場經濟下的“弄潮兒”,但是年齡在四五十歲就去世的只是個別現象。這樣,現在大量可以留遺產的并沒什么遺產,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征意義。 中央財經大學公共管理與財政學院副院長楊志清教授表示,“從稅法的角度講,遺產稅應該排在內外資企業稅合并、增值稅轉型、個稅改革之后。”從我國目前稅改的進程來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還處于討論階段,增值稅轉型還僅在少數地區試點,而個稅改革又僅是邁出了提高起征點這一小步,所以遺產稅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楊志清指出,即便遺產稅推出的速度再快,也不會超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和增值稅轉型這兩項改革,但有可能會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同時推出。 中國財政學會理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教授謝賢星則預計,我國開征遺產稅在10至15年內的可能性都不大。 征收遺產稅,確實可以令富人對國家財政多做貢獻,若政府財政安排得當,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縮小貧富差距,有助于增加普通國民的福利。但決策者如果過分偏向單獨某一個目標,最終會所得甚少或得不償失。政府在政策取向上略微偏向于社會公平、致力于向普通民眾提供某種最基本的福利保障,可能是必要的。但并不能因為追求這一目標,而損害其他目標,比如影響經濟增長。過去二十多年的經驗已經證明,提高國民福利、減少貧困的根本途徑,仍然是社會的經濟增長。 在經濟增長的諸要素中,資本積累及有效的運用,具有根本性意義。而富人的資產大多表現為資本,或者將會轉化為資本。征收遺產稅、尤其是高比例的遺產稅,其實是將一部分本來可轉化為資本的資產,變成消費性支出,從某種程度上將會侵蝕經濟增長的基礎;同時,它也會降低中國對那些最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的吸引力。 若存在不平等,政府自然應當首先致力于解決權利的不平等和機會的不平等,事實上,目前的貧富分化或者人們對于貧富差距的不滿,也主要是權利的不平等造成的。 世界性的存廢之爭 香港已經決定從2006年2月11日起將正式取消遺產稅。對此,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強調:“取消遺產稅并不單純是一項稅務寬減,而是對香港的金融業以至整體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策略性投資。” 歐洲的意大利、瑞典也已取消遺產稅。印度、馬來西亞、新西蘭及澳大利亞也已先后取消這個稅種。而美國在布什上任后,也宣布了1.6萬億美元的減稅計劃,其中包括計劃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遺產稅。遺產稅遇冷,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理由,但所以成為全球趨勢,一個關鍵的原因就在這個稅種非但不能“殺富濟貧”,反而會促使富豪千方百計采取各種避稅技巧,或將收入轉移境外,以離岸信托基金的特別方式來逃避遺產稅,形成稅收道德風險。 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征稅,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是現金與存款,還包括房產、廠房設施等固定資產,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征收這種稅。國外遺產稅的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所課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遺產稅。 遺產稅最早產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598年的荷蘭,繼荷蘭之后,英國于1694年、法國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國于1906年、美國于1916年都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征收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開征過遺產稅。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要開征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于當時的條件,后來此稅種并沒有正式開征,始終“沉”在水底。 其實,遺產稅并未真正有效提高財政收入。 據美國《時代周刊》統計,美國截至1999年不動產的遺產稅只增加了278億美元,而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的遺產稅的數量在全部聯邦收入中的百分比不斷下降,而人均財富卻在驚人的增長。納稅人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繳納遺產稅,同時改變了原有的經營行業,這使得這些國家和地區原有的一些高稅種的行業的稅源收入大大縮水。同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學家分析認為遺產稅減少了人們儲蓄和投資的動力。 而且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資和人才流入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有不同的分類,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對不定居于本國(或地區)的個人擁有的位于本國(或地區)的全部財產、當其死亡時也要征收遺產稅或繼承稅。這種征收的辦法,并沒有鼓勵國外的投資者到該國或地區投資,促進其經濟發展。同時投資人對所投資產沒有安全感,常常以投機的心態從事經營活動。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表示,香港政府建議取消遺產稅,一個重要的目的,是透過取消遺產稅,進一步促進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取消遺產稅可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資者,在香港持有資產。這將吸引更多公司和專才來港,帶動更多資產管理業務在香港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使香港成為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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