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興庭
12月24日,關于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被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有關人士分析認為,這一草案極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會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據報道,我國已經對“后農業稅時代”的財政作出了相應安排:按照現行體制和政策,農業稅為地方稅,取消農業稅后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沿海發達地區原則上由自己負擔,糧食主產區和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補助。
我們知道,當下散落在中西部地區的大多數鄉鎮,經濟發展水平一般都不高,國稅和地稅收入所占比重不大,鄉鎮收入主要以農業稅為主。農業稅的取消,對地方財政特別是鄉鎮財政的影響不可小覷。雖說中央、上級會進行轉移支付和補助,可是,不僅遠水解不了近渴,而且,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央的補助也難免“杯水車薪”。
在鄉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債務負擔進一步加重的情況下,面對不斷增長的公共需求,農村特別是中西部農村的公共產品供給將如何自處?
目前,在稅費改革之后,農村社區內的道路修建、河溝整治、水利建設、五保供養等公共產品的供給,一般采取的都是“一事一議”的決策方式以及“等、靠、要”的資金籌集模式。由于“一事一議”的公共產品供給機制本身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再加上農村群體利益的分化,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除了向上伸手要錢之外,似乎很難有別的選擇。既便如此,上面的補貼,在一些地方甚至存在被私自瓜分的危險。
縣鄉財政力所不逮,農村社區有心無力,這直接導致了農村醫療保健、養老保障等公共產品的供給至今仍處于原始狀態。毫無疑問,農村要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最根本的是要發展農村經濟,培植更多的財源,然而,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農村稅制改革的推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變革同樣重要。
顯然,一味地希冀政府的財政支持是不現實的,對政府財政的“等、靠、要”必將延緩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步伐。三農學者鞠正江認為,吸引農民和其它社會成員參與到某些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來,將一些公共產品改由民間提供或轉化為私人產品,形成鄉村公共產品的政府供給、農民適當繳費以及民間主體的市場供給多元供給格局,將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失衡問題。
筆者以為,“后農業稅”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最關鍵的問題是“明晰公共設施的產權”,保護私人資本的產權收益和居民合法私產。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鄉村治理主體才能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上最終擁有獨立和有效的決策權,也才能真正“財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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