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讀者眼中頗為陌生的“引稅”一詞,在一些地方鄉鎮機關則早已司空見慣。“引稅”,并不是引進企業作為稅源,而是將本不屬于自己區域內的稅收,通過各種非正規途徑“拉”到、“借”到或“買”到自己轄區,以獲得超過實際的稅收返還或政績回報。(見《瞭望新聞周刊》12月12日)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來到“1•13”案中被查出引稅問題最多的某縣鄉鎮,直
接找到該鎮參與過鄉鎮引稅的一位鎮干部。他坦言所在鄉鎮確實存在引稅和混稅的問題,但認為這主要是因為鄉鎮困難、現行財稅分配機制不盡合理,存在著逼良為娼的因素。
在江西、安徽、四川等省市區,鄉鎮引稅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其在大量引發禍端的同時,不僅屢禁不絕,而且花樣翻新。難道真是政策在“逼良為娼”嗎?在筆者看來,不然。在鄉鎮干部看來屬于“逼良為娼”的因素,實質上是政策不周全的表現,并非逼著干部去做不應該做的事情。而引稅的泛濫,是鄉鎮干部鉆政策空子、漏洞的行為,并不是政策本身必然的結果。
那么,干部為什么認為這是政策在“逼良為娼”呢?道理很簡單,這是畸形政績下的必然產物,也是在追逐政績過程中產生的怪胎。事實上,在轉型期的我國,一些政策是有缺陷的,而把政策的空子看作是“逼良為娼”,是一種對政策的誤解,也是一種黔驢技窮的辯護。在筆者看來,這是“甘愿為娼”。也是對鄉鎮引稅造成損失熟視無睹的表現。要知道,鄉鎮引稅,一方面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引發相關大案要案,侵蝕政府運行肌體;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我國目前的各級政府財權、事權分配機制上,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從根本上說,鄉鎮引稅,是政府及其官員自利性的表現。鄉鎮引稅是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也是政府自利性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官員認為鄉鎮引稅是“逼良為娼”,表明官員依托政府肌體實現個體利益,已經達到了明目張膽的程度。這告訴我們,政府和官員也有著自身的利益,即具有自利性,具有為自身組織生存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的屬性。那么,對我們來說,就應該正視政府及其組織人員的自利性,并將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圍內。政府組織及其成員對需要的滿足和自我利益的追求具有合理性的一面,因為沒有利益支撐的公利行為是難以持久的、穩定的、持續的、理性的和有節制的。但更要認識到,政府的自利是從屬的,公利性是第一位的、決定的。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因此,就必須對政府自利性的擴張進行控制。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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