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寧:加快國企改制是深化改革繞不過去的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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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2日 09:46 東方早報 | |||||||||
早報首席評論員 魯寧 上周末,借“2005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之機,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公開披露中國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全部退出市場時間表,承諾政府將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解決困難國企的退市問題。在年底多如牛毛的“年會”及眾高官的主旨演講中,李榮融的上述講話無疑是少數有價值的演講之一。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進入今年下半年后的一段時間以來,已先后有十多個省區市的國資委提前公布了本地區的同類退市時間表。其中,吉林、遼寧、黑龍江等國企集中、因種種主客觀原因導致改制滯后的省份也不甘再做改制的“尾巴”。 全國還有多少應退未退的大中型困難國企,李榮融的退市時間表未有披露。但據新華社早些時候的報道,近年間已有3000多家大中型困難國企退市,占應退國企總數60%的說法,未來3年間該退市的國企應當在2000家左右。依據以往國企退市普遍采用易退者先退的做法推斷,剩余的該退國企雖在總量上只占40%,但其退市難度將高于前期,退市成本可能更高。 國企大中小皆有。令人欣慰的是,截至前年末的官方統計,應退未退的小型國企在全國范圍內已不足10%。又是兩年過去,這個比例當繼續縮小。也就是說,小型國企已基本完成了它們在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曾經承擔過的歷史使命。無獨有偶,李榮融在前不久還放言,現有的169家中央直屬國企也要在未來幾年間實施“減量”計劃,使央企總數控制在70家以內。綜合上述信息所傳導的改制信號,再次解讀李榮融公布的退市時間表,意味著只要繼續“堅持退市不動搖”,3年后,中國國企改制的任務將集中于攻破最后一批市場內的壟斷性堡壘。譬如電信、金融、石油等行政性市場壟斷。 眾所周知,去年年中因發生“郎顧之爭”而集中釋放的對國企改制中國資流失的質疑,曾經令一部分擔心國企改制因此而遭遇新一輪遲滯甚至停頓的各界人士再添憂慮。我們注意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一方面從補充和完善改制程序著手,盡量在改制操作中減少國資流失;另一方面則跳出“不同話語系統”的爭論和“糾纏”,堅持改制不動搖。我們認為如此務實的舉措,是一種政治智慧;從大處議,是對改革負責———為最終早日建立市場經濟體系和市場經濟秩序承擔歷史責任。 我們還注意到,已經修訂11年而遲遲未見“落地”的企業破產法修正案,很有可能也與加快推進國企改制有關。老的破產法施行于1986年,沈陽防爆器材廠由此成為中國經濟改革早期第一家破產的國企。然而,限于當年國企一統天下的歷史事實,限于法制晨曦初露時立法機構對法理的淺薄理解,這部破產法居然也只能如是將國企作為破產法的主要調節對象。沒錯,多數國家都有破產法,但卻主要將民企納入法律調節對象。這個根本性差別的法理認知在于,民企而非國企才是市場經濟主體,按市場經濟游戲規則,國企是因政府在市場失靈情況下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需要而設置的。因而對于并非市場主體的國企實施市場語境下的所謂破產,很難在法理層面說通。何況,國企是國家的,產權是全民的,假如對國企實施破產,其實質意味著國家和全民的“破產”,哪能如此呢所以,繼“國企破產第一案例”之后,老的破產法基本被“棄之不用”,而更多采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法條、國務院相關行政規章及最高法的專項司法解釋…… 時至今日,絕大多數地方對深化國企改制的決策不存疑義。相反,自身財力較強的省份早已走在前面。迄今仍面臨退市壓力的省份,阻力也不在于認識跟不上,而在于退市的成本如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合理分攤。這些成本主要包括:職工身份置換的“贖買”費用、養老保障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障的費用和住房補貼的費用等等。 加快國企改制是深化改革繞不過去的“坎”,改制越徹底、越干凈,越有利于市場經濟形態的成型。在即將啟動的新一輪國企改制攻堅中,圍繞著退市成本分攤這一最現實的改制障礙,希望看到中央政府表現得更加大度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