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近日的《東方今報》報道了這樣一個數字:河南省煙草公司230多名員工,有一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4670元!
這個數字是河南省地稅局提供的。個稅法修正案通過后,記者就鄭州市的高收入行業
作了調查,列了一個高收入排行榜。河南省煙草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以絕對優勢高居榜首。盡管記者挑出來的是最高的一個月,但像煙草公司這樣的企業,效益以及工資的浮動,肯定不會大。更何況,這還只是賬面上的工資。依照中國的國情,像煙草公司這樣的暴利單位,工資外的其他收入和福利,應該還有不少。
月薪14670元是個什么概念呢?這就需要另外一個數字作比較:2004年,鄭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年工資為15024元。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在職職工”,不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咱就當下崗失業者不存在吧,盡管他們真實的存在著)。也就是說,河南省煙草公司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相當于鄭州市在崗職工一年的收入。
如果是個體戶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哪怕他們日進斗金,我都沒有任何意見。因為人家自己投資、自擔風險,只要不違法,不管賺多少錢,別人都無可非議。但煙草公司是國有的、全民的,更重要的,它還是專賣的、壟斷的。國家的投入、公共的資源、特殊的政策,是其成為利潤可觀的壟斷企業,難道這些就是企業員工拿高薪的理由?
煙草公司與電信、民航、石化等行業都是國有壟斷企業。但與電信等企業還有一兩個競爭對手不同,煙草公司則是不折不扣的“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市場準入權、定價權都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煙草公司可以說亦商亦官。因此,他們能掙大錢,并不是因為煙草公司的職工多么善于經營或者工作多么努力,而主要是因為壟斷。
國家對煙草實行專賣,除了便于組織生產和管理之外,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增加財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煙草公司的利潤都變成了財政收入,那就是合理、合法的。作為經營者,煙草公司的職工當然也應該獲得勞動報酬,但他們的薪酬不能與公司的利潤直接掛鉤,而應該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
那么,怎樣才算是合理呢?我覺得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公平。這就需要把煙草公司職工的勞動時間、工作強度等與薪酬等有關的要素,放在社會大背景中衡量。既要考慮全社會的平均收入水平,也要考慮公眾的心理承受力。基于以上理由,我認為國家應該像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一樣,也為國有壟斷企業制定一個“最高工資標準”,而不是任其成為壟斷暴利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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