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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百川:淺談國有資本紅利的歸屬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9:37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桑百川 ●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屬于人民 ●群眾理應享受國有資本收益 ●國資委代表履行出資人職責 ●央企上繳紅利應為全民所得 財產性收入,本來是憑財產的所有權獲得收入。社會公眾在獲得各自稅后可支配收入后,用于消費、儲蓄、投資三個方面。用于消費部分,屬于消費性支出,形成消費資料或享有的消費性服務,自然不構成財產,也不會在消費中獲得財產性收入;用于儲蓄部分,形成流動性資產,儲蓄者在讓渡閑置資金使用權中,可以憑所有權獲得利息,自然屬于財產性收入,這已經成為眾所周知的常識;用于投資部分,或者形成單個的私人資本,或者形成聯合投資的社會資本,投資者獲得利潤,當然屬于財產性收入。 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在再分配中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扶貧標準,建立支付保障機制,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公平,整頓分配秩序,更加注重社會公平,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則可以使更廣大的群眾收入水平得以提高,從而獲得消費剩余,用于儲蓄和投資,獲得財產性收入。這也許是中央政府所謂“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本意,用不著學者們花費筆墨去論證或猜測。 其實,廣大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本來就是公有制的本質要求。只不過越來越被人們遺忘了。 公有制,本質上是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共同所有,勞動者共同擁有公有資本的所有權,所有權只有在經濟上獲得收入才有意義,勞動者憑生產資料所有權獲得收入天經地義。 拿國有企業來說,本來是全民所有制采取國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國家代表人民占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屬于人民,人民群眾理應獲得國有資本的財產性收入。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的利潤全部上繳財政,財政把這些利潤用于支出,用在社會,間接地屬于人民享有。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改革謀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行公司化改造,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在公司制企業中,根據同股同利的原則,公有股和私有股都憑所有權分享公司的利潤,公有股分享的利潤本該屬于公有,即屬于勞動者共同所有,無論這部分利潤怎樣使用,是投資還是分紅。用于投資形成的資本屬于公有即勞動者共同所有,用于分紅上繳也屬于勞動者的投資收入。這一點似乎被人們淡忘了,特別是在1994年后為了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央企基本不上繳利潤而留歸企業自己支配后,似乎國有資本帶來的利潤就不再與全民有關系了。此后,為了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我國進行了艱苦的改革探索:推進政企分開,進行公司化改造,明晰產權,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局、大企業工委,再到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是由國資委行使央企所有權。國資委在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資產所有權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當然要獲得出資人的投資收益,即央企上繳紅利。 近來,國資委、財政部緊鑼密鼓地聯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體系,它應該屬于獨立于公共財政體系之外的資本經營預算體系,央企上繳的紅利構成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所有權收入,當然應該歸所有者所有。既然全民所有制采取國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國家代表人民占有生產資料,國有資本獲得的所有權收入就應該歸全民所有。全民獲得財產性收入或廣大群眾獲得財產性收入是全民所有制的題中應有之意!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市場經濟最根本的區別。 正是在計劃經濟下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的利潤上繳財政,歸財政支配,在漸進式改革中利潤部分歸企業所有、部分歸財政所有,乃至最后基本歸企業支配,國有資本的財產性收入(利潤)似乎就不再歸全民所有,就與全民無關了,甚至這樣的觀念已經被強化、被社會接受。這是對全民所有制的扭曲和否定。 現在是必須回到正確軌道的時候了。在建立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體系后,國資委收取的央企紅利應該給全民分紅,使人民作為所有者直接獲得財產性收入。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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