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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制度作出較大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9:22 經濟參考報
中國勞動學會會長、勞動保障部原副部長華福周日前在“亞洲就業論壇”上表示,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作出較大修改。 一是擴大使用范圍。為適應當前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現實要求,一是在原來勞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二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是強化書面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且,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是規范了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法》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要求試用期時間需要根據合同期限確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四是限制了約定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選擇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五是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則,即勞動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協調一致可以解除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補充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老盯著接觸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修改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規定、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裁減人員的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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