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龍
◎南都評論記者:李靖云(根據會議內容整理)
編者按
藥品自古以來就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人吃五谷雜糧,哪會不生病,生病就要用藥,而是藥就有三分毒。藥品本身有毒,這本不是問題,但是因為人的原因,加大了毒性,這就不是一個簡單的用藥的問題了,而是醫藥體系需要調整改善的問題了。千年前藥王孫思邈就指出“人命至重,有貴千金,一方濟之,德逾于此”,一藥治愈,可解千愁,一藥出事,則生千愁。問題膠囊的出現,讓我們再次把目光集中到藥品安全,這一基本的民生問題之上,中國醫藥監管系統究竟有哪些問題,應該如何改進?本報和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舉辦薊門決策研討會,就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藥品監管的改革和創新
◎宋華琳南開大學副教授
目前醫藥行業是整體性、系統性問題,企業、媒體、專家、協會、政府都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大致要從五個方面展開改善。
第一,改進法律體系。《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已經十年了,十年前并沒有基本藥物問題、醫改問題,互聯網售藥也沒有現在這么普遍。其次,藥品法管理法的結構、框架有欠缺。問題膠囊事件,涉及藥用輔料的問題,《藥品管理法》第52規定,直接接觸藥品的表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也就是規定藥用輔料要符合要求,但很遺憾,沒有懲戒。沒有懲戒的規定就是一個紙老虎。在美國。如果一個制藥企業犯有重罪,他將被禁止10年內再次申請新藥,如果再犯,終身不準做這個行業。在判定中“不準做這個行業”包括不僅不能做經理,你去藥廠做伙夫都不行。中國的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如果違法,五年內不受理新申請。但中國是禁法人不禁自然人,你可以換一個企業名稱再去申請。
第二,藥品監管體制的改革。2008年以后國家藥監局重新歸于衛生部管理。前十年藥監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有規章制定權,2008年以后作為衛生部一個機構就沒有規章制定權,只能頒布規范性文件。如果想制定規章,就要借助衛生部部長令的形式去頒布,理想的狀態是藥監局和衛生部形成合力,藥品監管不僅考慮監管問題,還考慮合理用藥,藥品可行性的問題,這是正面的。如果反過來看,藥品監管機構本身就存在重生產經營監管,輕使用監管問題,對醫院的非法用藥,超說明書用藥監管失位,一旦納入衛生部管理,就更加失位了。
從監管的角度來講,企業是第一責任人,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地方政府負總責,這里就涉及到一個處理監管與發展的關系的問題。大家可能想象不到,中國的藥監局要擔負招商引資的工作。我接觸過很多地方的藥監局,要配合招商引資,支持地方引進醫藥企業。這就要你去主動服務企業,審批,行政許可要提速。但是藥品監管部門的核心是風險監管、預防監管,要確保藥品安全有效,質量可靠。服務經濟建設,加快審批流程,實際就有可能放大風險。
藥品、食品、核能、環境高風險的社會領域應該強化規制。美國FD A里有藥品審評和研究中心以及生物制品審評和研究中心,上面有幾千人,有非常高的收入,非常硬的醫學專業背景,而中國藥品審評中心才100余人。中國一個審評員平均每周要審評一到兩個藥品,美國評審員一年審評才幾個,審評質量比我們高。而且我們還沒有信息歸類,我接觸好幾個監管部門,希望獲取完整的數據,由于統計問題、各地計算方法不一樣的問題,數據不完整,沒有信息歸類,就談不上信息化,就不能有效監管。同時政府要有穩定,一以貫之監管風格。不能因為公共事件出現或者公眾的情緒而變化。
第三,監管方式的創新。我建議學習日本以及臺灣地區成立藥害基金,來處理藥品對消費者造成了傷害問題。一個藥廠生產賣一千塊錢的藥,交一塊錢的基金,患者吃了有問題后,還沒有查明白到底是因為什么,就先由基金來賠付,賠付以后進行追償。這其實就是一種監管創新,很值得學習。
藥物警戒從源頭抓起
◎孫忠實 衛生部全國合理用藥檢測系統專家
藥物天生就有不良反應,“藥”在《新華字典》里有一個定義:治病的東西;致命的東西。英文drug有三個定義:藥、毒藥、麻醉藥。所以要認識這兩個性質的不同。如果產生了不良反應怎么去分析:一是天生帶來的,沒有辦法。當年“龍膽瀉肝丸”事件,為什么同仁堂沒有輸官司?告他的人敗訴?這是什么道理?前幾年歐洲學者就發現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都能引發腎衰竭,而上百種中藥都含有馬兜鈴酸,其中就有關木通。很遺憾,自稱是中藥最好的國家卻不知道木通和關木通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木通不含馬兜鈴酸,但是關木通卻含有,我們還以為兩種東西可以互換,沒有木通就用關木通,最終釀成慘劇。所以藥廠沒有責任。這反映了一個問題,我們的醫藥基礎研究非常不扎實,問題多多。
那么藥物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有什么差別?我們的規定是,不良事件是人為產生的,藥物不良反應是天生的。法律規定只要是不良反應不可以追究醫務人員的責任,不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這次問題膠囊則是不良事件的典型,工業明膠不能藥用,明知故犯,要按照國家的法律予以嚴懲。
那么怎么防控不良事件呢?1974年法國人提出一個概念:藥物警戒。中國現在藥監局建立了不良反應檢測網,每年要公布不良反應情況,衛生部也是定期匯報。但這兩個單位都是馬后炮,問題出來了,大家就去想辦法采取措施怎么把它消滅了,事情過去就完了。現在藥品不良反應如此之多,能否想辦法把不良反應消滅在萌芽狀態,不讓它發展起來?美國每年要槍斃很多藥,最短的一個藥的生命是4個月,原因就是有嚴重的不良反應。美國最新的數據表明開發一個新藥15億-17億美金,需要10-12年的時間,而且你不知道上市后億萬人群是什么結果,因為上市之前做的標準量太小,嚴重的反應看不到。因此1974年沒有提出一個藥物警戒的概念,對于藥物的不良反應監管不能停留在上市后,要從上市前開始,也就要從整個藥品的生命周期起點開始監控。
美國在2006年提出:藥品質量源于設計。為什么這樣講,因為藥品不僅僅是檢驗、生產出來的,而是設計出來的。沒有經過真正科學的、扎實的基礎研究,設計有問題不可能把不良反應消滅,必然會產生問題。
所以抓住源頭,干預全程。后面的跟蹤要進行,源頭要抓住。“反應停事件”就是一個悲慘的例子,因為這個藥品,全世界產生8000海豹肢畸形兒童。這種藥是德國在1957年研發出來鎮靜催眠藥,對于孕婦的妊娠反應有很好的控制作用,所以也叫反應停。當時在全球46個國家銷售,主要集中在北美、日本、澳大利亞。當售公司代理商到美國申請注冊,報批的時候,有個專家就問這個藥是鎮靜催眠的,對人有沒有副作用?對方說是,孕婦吃了特別好。但是只有對小白鼠的三代實驗,對人還沒有相關數據。專家說那就請拿出去,什么時候有了對人的數據證明再拿回來。時間一長,藥的問題就出現了。但相比其他國家,美國嚴格講一例沒有。正因為這個事情,肯尼迪總統授予這個專家總統大勛章,認為他的貢獻很大,避免了美國成百上千畸形兒的出生。其實當時多研究一步,就可以發現這個藥物可以拆為一個S形化學式,一個是R形化學式,S形是致畸的,R形是鎮靜催眠的。這就是典型的設計有問題,僅僅考慮到鎮靜作用,沒有進一步觀察和分解分析,這里就看到F D A的遠見卓識,藥品監管就要從源頭開始。
配合市場機制監督藥品
◎胡穎廉 國家行政學院講師
藥品安全問題本質上是市場失靈,這是從福利經濟學角度來說的。解決市場失靈的方法有很多,政府監管只不過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方法之一,但要解決市場失靈最終還是要靠市場機制本身有效的運行或者完善。市場機制本身沒有發揮自己的作用,跟我們的醫藥企業結構有關。我國醫藥企業結構是多、小、散亂,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而且非常亂。我們有5400家藥廠,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醫藥市場,但他們的醫藥藥廠可能是我們的零頭甚至不到。如此一來,我們的企業只能靠價格取勝。中國有一個很特定的現象:醫藥代表,因為沒有辦法靠質量吸引患者或者吸引醫院,我們的藥廠大大小小都養了一支龐大的醫藥代表隊伍。只能靠營銷的手段,用價格推銷它的藥品。
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是國家的藥品定價機制。藥品跟民生息息相關,因此物價部門通過三番五次的降價并希望藥品的價格能夠降價,他的出發點和初衷是好的,但這個政策并不符合我國藥品產業。如果一個藥品當饅頭賣時,那么必然的結果是每一家藥廠是想著怎么把藥品成本降低,而不是把質量提高。這帶來了中國藥品市場另外一個很奇怪的現象:藥品價格很便宜能賣出去,藥品價格很貴也能賣出去,要么便宜,要么貴。市場機制本身不健全,不完善,在這樣的市場機制下,企業沒有動力去做好藥,去做高質量的藥品,而恰恰有動力去違法違規做低質量的藥品。
其二,藥品安全問題是一個社會性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監管部門問題或者一個產業問題。所謂的社會性問題跟社會結構、心態、行為息息相關。為什么它是一個社會行為?經濟學、管理學上說需求決定供給,中國為什么有那么多的低水平的藥劑?這個和消費結構很相關。國際上有一個經驗,把恩格爾系數跟一個國家的食品、藥品需求做一個對比。當恩格爾系數在50%以上時,一個國家面臨的主要是食品和藥品的數量安全,當恩格爾系數在40%以下,主要面臨的是質量的問題,老百姓對藥品和食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當恩格爾系數在40%-50%之間時,是兩者兼具。我國的恩格爾系數處于什么水平?我歸納的是“一個中國三個世界”,大城市北、上、廣、深跟發達國家很接近,恩格爾系數接近30%,大家的支出主要不是吃飽而是為了吃好,但在中西部地區尤其是中西部的農村,這個系數在50%以上甚至60%,因此我們的需求結構非常復雜,任何質量的藥品只要生產出來都有銷路。當然在這里說并不是說消費者要負責任,只是說我們的社會結構跟銷路藥品的生產結構有息息相關的關系。
其三,藥品和食品監管問題是一個公共問題。2008年我國藥品監管體制是垂直管理,后來改了,這帶來一個大問題:地方政府屬地化管理。但是藥品風險是流動性的,這次毒膠囊事件,膠囊生產地在浙江和江西,但是藥品的生產地則在吉林、青海、四川,在全國各地跑了一遍,就說明了這種流動性。這就需要有流動性的執法,有跨地區、跨地域的管理。各地方各部門就容易產生了機會主義的想法,只要不給本地造成直接、致命的損害,就聽之任之。再加上流動執法或者跨地域的執法需要成本,藥監部門沒有人身強制權,必須跟公安部門一起聯合執法,這就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屬地管理,憑什么花自己的成本去給別人辦這樣的事?
現在的藥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是一個最不愿意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即人人造假,人人成為受害者。網上有個笑話:賣地溝油的人吃了“毒膠囊”后吃死了。這講的就是一個人人造假人人受害,這種局面不能發生。
我在這里提兩點具體的建議:第一,現在很多藥品和食品行業有產業聚集效應,比如浙江新昌,一個鎮上有40多的膠囊企業,面對這樣的情況,能否有一種區域限制的做法。如果一個專業村或者鎮發現了有生產經營反復的、嚴重的違反違規現象,能否把整個村鎮生產經營者都驅逐出市場?類似古代的連坐制。監管者不可能天天盯著生產經營者,沒有這樣的人力、物力,生產經營者之間最了解對方再搞什么貓膩,如果你做的事觸犯了我的根本利益,我當然跟你沒完。
第二,舉報制度,美國食品藥品監管法律制度變遷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內部人把內部的現象揭發出來。我在想這種辦法在中國能不能用?事實上去年底國務院已發了一個文,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舉報制度,最高上限可以到50萬元,鼓勵內部相關人員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暴露給監管部門,在這樣的體制下,監管部門就不必面臨每次被媒體跑在前面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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