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對犯集資詐騙罪的“女富豪”吳英死刑判決。該判決在互聯網上引起很大爭議。我們認為司法獨立應當受到尊重,但輿論的態度反映了一個動向:中國社會對嚴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正在經歷歷史性的再審視。
反對處死吳英的人,理由大體是一個:這是一起經濟犯罪,沒有命案。由于案犯是31歲的年輕女性,不排除這個身份幫她贏得了一定同情。去年幾起輿論高度參與的涉死刑案件,如藥家鑫案,主導性意見都是要求判處案犯死刑。其中云南邵通案,輿論是在終審未判死刑之后強烈要求改判死刑。吳英案是近年輿論對死刑犯要求改判非死刑的少有例子。
但看上去混亂的輿論,似乎甄別了這幾個死刑之間的不同點。藥家鑫和邵通案都是命案,故意殺人證據確鑿,輿論的要求是對“殺人償命”原則的捍衛。而吳英案是沒有直接傷害生命的集資詐騙案,輿論在此案上發出的,是對“不殺人也償命”的質疑。
盡管互聯網上的聲音總是復雜的,但圍繞吳英案的輿論動向仍很不尋常。它是中國公眾要求縮小死刑范圍的一次態度宣示,如果將前幾次輿論對死刑的介入連起來觀察,那么可以看到一個趨勢:中國公眾要求將死刑的適用范圍局限在故意殺人罪上。
當然這是不穩固的,杭州市前副市長許邁永因貪污罪被執行死刑,輿論中鮮有人質疑。當“仇官心態”和“保護生命”相撞時,后者仍然處于劣勢。
雖然這次輿論的參與會再次對司法獨立形成干擾,但中國公眾對死刑態度的溫和轉變,他們對“不殺人不償命”的首次集體呼吁,卻與人道主義對待重犯的世界司法潮流形成了契合。
長期以來,“錢”和“命”在中國人的集體意識中是連在一起的。部分原因是中國人太窮了。經濟犯罪如果涉案金額巨大,“以命抵債”天經地義。這樣的觀念已同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司法精神相去甚遠。
中國減少死刑應堅決從經濟犯罪領域起步。這次圍繞吳英死刑的爭議表明,社會已對“不殺人不償命”有了一些思考和最初的共識,中國立法和司法機構應抓住這個機遇,使減少死刑在中國獲得突破。
“不殺人不償命”應適用于所有經濟犯罪者,包括民憤巨大的貪官。要幫助對生命的尊重戰勝盲目的仇官情緒。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輿論權力面前的堅持,這與它在權貴面前的堅持具有同樣的意義。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與社會的思想和道德面貌是大的契合關系,社會觀念的重大變化必然會對司法產生影響。希望最高法院在是否核準吳英死刑的問題上,對中國社會死刑觀念的變化做出準確的評估。
公眾都有權利表達自己對吳英案宣判的看法,但司法獨立最終是硬道理。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最高法院最終是否核準吳英的死刑,只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它都是對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