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望歌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二審判決出乎公眾意料。公眾認為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或許有轉機,結果依然是死刑,讓人大吃一驚,理由很簡單:在一個具有爭議的案子里面,不能以生命的代價為制度性金融病癥埋單。正如此前學者郎咸平(微博)所言,“這個判決當時就引起了公眾的疑問,借錢來發展自己的經濟,發展自己的公司,擴大自己的規模,后來因為資金鏈斷裂,還不起錢了,這個罪至死嗎?”相比近年來查處的貪官貪污動輒數十億元卻少有判死刑,官與民的違法成本為何如此懸殊?
雖然判詞“言之鑿鑿”,但是公眾關心的疑點不外幾個:無法追回的3.8億元到底用在哪里了?集資或借貸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吳英到底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是以借款為目的?吳英是否使用欺騙借款人的手段?吳英的債權人是否能被認定為“社會公眾”?以上多重質疑,只憑控方一口認定,難免不失偏頗。事實證明吳英本身是誠信的,在事發前,其仍在對債權人還款。從種種跡象分析,罪名成立得不夠扎實。
我們不妨從案件本身梳理頭緒。正如辯護律師所言,吳英投資本色集團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就一定會失敗,“騙取”一說法難以成立,更難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使吳英有購置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但這些車子是用于公司經營,吳英是否肆意揮霍仍然要打個問號;其次,吳英將集資款用于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并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因而構成使用詐騙方法有點勉強;最后,起訴書認定的吳英的集資對象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有些后來成為了本色的高管,屬于特定人員,說是“社會公眾”有點客氣……在一個有爭議的案子里做出裁定,從實質上來說,法律是否公正乃在于案件本身是否有疑點。
不得不說,該案曲折離奇,富有戲劇色彩的。媒體報道,吳英曾遭綁架,被搶走現金支票330萬,還有一些空白支票,報案后記錄了一番竟然沒有立案;另外吳英共檢舉了當地十幾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后有官員落網;吳英名下的資產拍賣迅速和低廉。再有,吳英曾因擔心檢舉官員信息外泄,一度在看守所喝下膠水自殺,所幸搶救及時,沒有生命危險……在日益頑固的官本位和權貴資本面前,吳英處境何其艱險?
事實上,吳英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由于該案引發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目前,浙江乃至全國各地的中小企業舉步維艱,資金鏈缺失,銀行貸款受阻,客觀上為民間金融的流動創造了條件。在目前金融壟斷體現下,銀行基于風險的考慮不可能讓千千萬萬的中小企得到資金上的扶助,因而將民間的集資、借貸、企業融資推向一個法律的邊緣。
據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報告顯示,中國民間資本的規模遠遠超出業界預計,溫州民間資本5000多億元,山西有10000億元,鄂爾多斯是2000多億元,不幸的吳英案只是民間金融的冰山一角。著名經濟學家辜勝阻(微博)調研表明,中小企業大概只有10%能夠從正規銀行體系得到貸款。浙江有80%的小企業靠民間借貸,年息最高的達到180%。目前民間借貸的年利率高達120%。數據是冰冷的,事實上公務員參與民間金融也不乏其人。
不可回避的是,目前中國的地下錢莊以及民間借貸方興未艾,國家也建議引導民間金融走上正道,而且有地方政府也表示設立平臺,讓資金有序管理發展,加強監管,規范民間金融業務,這是對金融市場體系利好的消息,何況若干年之后,隨著政策的放松和監管得力,相信無序的民間金融市場變得有序,回頭看看吳英案必然讓公眾感到惋惜。
不為其感到惋惜的恐怕是當地的公務員。吊詭的事情是庭審期間,曾有十多位公務員聯名上書要求判死吳英,理由何在?對于涉水太深的官員來說,吳英的存在難免夜長夢多,權力尋租帶來的噩夢時刻都有可能發生,因而公眾不能想象為何二審在事實存疑的情況下仍然要維持死刑的判決。然而,吳英之死不僅不符合當地民間金融的生態,更不符合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大趨勢。在扭曲的金融體系中,重要的是糾正制度性偏差為上還是殺戮一條生命為快?
一切尚未塵埃落定,因而最高院的死刑復核仍然需要慎重對待吳英案,生命不可重來。近年來最高院對廢除死刑持有審慎的態度,更加強調慎殺少殺緩殺疑者不殺,對于涉及到經濟金融方面的犯罪不判死刑幾近共識。在事實性質還有商榷空間的情況下,基于吳英有檢舉和立功表現,維持原判還是改判不得而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會秉承務實態度,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幾率,使吳英案真正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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