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生
8月11日,上海市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澳大利亞力拓公司上海辦事處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記者12日試圖就此求證力拓中國,對方以“不知情”為由拒絕回復。但力拓鐵礦石部門主管山姆·華爾希則再次發表聲明表示,相信公司員工在中國商業操作中的行為是正當且符合道德規范的。兩天前,山姆·華爾希也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們仍然不知道有什么證據支持他們(中方)的拘捕行動。”在此之前,力拓方面也多次做出類似強硬表示(8月13日《每日經濟新聞》)。
作為大型跨國企業的澳大利亞力拓公司,在自己的員工涉嫌違反中國法律時,特別是中國司法機關已經依法采取了相應司法行動的情況下,有關負責人竟然多次堅稱員工的商業行為“正當”“符合道德規范”,企圖全面否定中國司法機關的決定,表現出了對中國法律和司法的極大不尊重,真讓人大跌眼鏡,更讓人懷疑力拓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職業操守。
頻繁的國際經濟交往,催生了大量跨國公司,跨國公司往往在某一方面占有壟斷地位,在經濟生活中舉足輕重,因而也受到當地政府和公眾的尊重。然而,再大的壟斷企業也要嚴格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尊重所在國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司法行動,這是跨國公司的企業責任和基本行為準則,并已經成為WTO的核心規范之一,被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當然,尊重所在國法律和司法,并不是要求企業無條件地承認和接受所在國的任何司法行動,跨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有權依據當地法律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包括辯護權等。但決不可毫無理由、粗暴地拒絕和否認所在國司法機關的行動,更不是靠拍拍胸脯,自我標榜一下“行為正當”、“符合道德規范”,就可以敷衍公眾和輿論,何況你自認的“道德規范”就能取代法律嗎?
顯然,力拓有關負責人的觀點和依據是不值一駁的。它充分暴露了力拓高管的無知和傲慢,也是跨國公司壟斷意識惡性膨脹、濫用市場壟斷地位的具體表現,嚴重違背現代企業精神,違背國際經濟交往的基本準則,實質上是給澳大利亞力拓公司的形象抹黑。具體到胡士泰案,力拓公司負責人可以說“不知道”,畢竟胡士泰等人所在的上海辦事處遠在千里之外的中國,并且有相應的交易自主權,公司有關負責人不可能對各分支機構的全部活動都了如指掌,同時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依據中國法律是不能公開案情的,但你應該充分尊重中國司法機關的決定,可以發表聲明相信中國司法機關的公正裁判,當然也可以在案件的前期不發表任何意見,但你不能不負責任地憑借“拍胸脯”就否定中國司法機關的決定。
中國現在有自己完備的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而不受任何外國干預的司法系統,外國企業哪怕是高度壟斷的跨國企業,不用想通過強硬的立場表達就能輕易改變中國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因為他們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他們的工作是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的,他們是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證據之后才采取法律行動的,而且外國公司和普通外籍人員在中國是不享有超國民待遇和法外特權的。因此,任何不尊重中國法律和司法的行動都是蠻橫無理的,只能表明行為人的淺薄和無知,絲毫不能影響和改變中國司法主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