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業慶
7月28日上午9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了包括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東星國旅在內的各家重整申請人以及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為主體組建的破產管理人召開了聽證會,認真聽取各方關于重整東星航空的意見和建議。
整個論證會主要圍繞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希望展開。據參與聽證的人士介紹,對此前管理人和中國航油等申請人之間的關于債權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的問題,并沒有被列入重點論證內容。
管理人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是一個“大窟窿”,因而認定東星航空已經沒有重整價值。
對此,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認為,由于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產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任何價值和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僅符合國家的現行產業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至于東星航空現在所欠的債務,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讓步以及債轉股等方式,降低重整后東星航空的債務負擔。
關于重整東星航空的注資問題,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認為,中國航油在決定申請重整的時候即已經作了充分論證,但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不能夠在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繳納巨額資金。
在聽證會上,中國航油的代表表示,中國航油有實力并有決心重整東星航空,如果重整申請能得到支持,中國航油將會根據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獲得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律師告訴記者,進入重整程序后最關鍵的工作就是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以及可能有的重整方等進行協商、談判和讓步。如果在申請重整時,作為申請人的中國航油即被責令繳納巨額現金,那么在進入重整程序之后,會加大相關方面的協商談判的難度,提高重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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