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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鹽湖鉀肥合并案之三大玄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 19:13  《董事會》

  鹽湖鉀肥合并案拷問著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采礦權流轉制度、公司重組中的信息披露和停復牌制度

  文/吳曉暉

  在鹽湖鉀肥換股與鹽湖集團(現為ST鹽湖)的合并案中,大股東ST鹽湖與鹽湖鉀肥流通股股東各自使出“殺手锏”,大股東利用手中采礦權逼流通股股東就范,后者以關聯投票表決規則為籌碼爭取更大主動權。2009年2月17日,兩個月前被否決的鹽湖鉀肥控股子公司及所屬公司向控股股東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等三項關聯交易議案在一字未改的情形下高票通過,隱約表明了博弈結果。它至少向投資者傳遞了如此信息:ST鹽湖能夠通過對礦產資源使用費的自由掌握來影響鹽湖鉀肥的股價,進而改變流通股的股東結構,達到按照大股東的意思順利合并的目的。憤怒的流通股股東對此提出諸多質疑:別勒灘礦采礦權到底屬誰?礦產資源使用費應當如何定價,ST鹽湖是否有權提高費用價格?票決結果的戲劇性變化在程序上是否存在操縱嫌疑?本文將揭開鹽湖鉀肥合并案蘊藏的三大玄機。

  采礦權的歸屬:爺、子還是孫?

  針對流通股股東提出的別勒灘礦采礦權權屬問題,業界爭論紛紜。

  觀點之一,鹽湖集團作為鹽湖鉀肥的大股東,必須遵循大股東和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的有關規定,因此,鹽湖集團不應獲取鹽湖鉀肥使用的采礦權,采礦權應由鹽湖鉀肥獲取。

  觀點之二,別勒灘礦是鹽湖鉀肥子公司鹽湖發展100萬噸鉀肥生產項目的配套資源,2007年以前一直是無償使用,其采礦權理應歸屬鹽湖發展;流通股股東代表董寶珍更提出,鹽湖集團的采礦權許可證在2007年年末才獲取,如果鹽湖發展不擁有采礦權,那么2007年之前的開采就屬非法,作為西部大開發的重點項目一直處于非法生產的狀態,顯然說不通。

  另有人認為,國土資源部2007年10月向鹽湖集團發放了采礦許可證,名稱為“柴達木察爾汗鉀鎂鹽礦別勒灘礦區”。鹽湖集團借殼上市后,2008年獲頒新的采礦許可證。因此,ST鹽湖擁有采礦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兩種反對觀點在論證過程中存在著相同的邏輯:鹽湖鉀肥、鹽湖發展一直在使用該礦產資源,采礦權理應由他們獲取。其核心的問題在于:使用并不必然取得采礦權。如果投資者對ST鹽湖獲得采礦權許可證有異議,其實質是對該項行政許可有異議,可以采用行政救濟的手段解決該問題。

  礦產資源使用費定價:出讓價與轉讓價是否應當一致?

  2008年5月20日,ST鹽湖與鹽湖發展簽訂《礦產使用費合同》,合同約定2008年鹽湖發展向ST鹽湖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305 742 825.00元。該巨額使用費定價依據值得質疑。據國土資源部采礦評認[2006]373號文件,別勒灘礦區采礦權生產期30年的出讓金為6.78億元,且分年上繳,2007年上繳13 565萬元,2008年至2016年每年上繳6027萬元。與資源使用費相比,ST鹽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可謂少之又少。ST鹽湖在不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并無勘探費用的付出),僅因手中的采礦權許可證就獲利驚人,這是否有違公平?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是礦產資源使用費定價機制問題,其核心爭議點在于轉讓價能否遠遠高于出讓價?《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察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確認后的評估結果是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重要依據,也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成交價格的重要依據。由此看出,采礦權的出讓價與轉讓價應當基本一致。這也是與法理相印證的。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賦予民事主體采礦權的目的在于促進和規范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如果鼓勵轉讓牟利,則意味著國有資源在流通環節中不斷分化為個別人的私有財產,且容易滋生權力尋租。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礦產使用費合同》賦予鹽湖發展礦產資源使用權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其法律屬性如何界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將采礦權的合法流轉方式限定為有條件的轉讓,上述行為是不是合法的轉讓行為?《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出售、作價出資等形式,依法轉移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將采礦權的轉讓行為限定在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情形。本案中,ST鹽湖依然保留了采礦權主體的地位,也沒有作價出資,不符合法律對轉讓行為的規定,其合法性恐怕值得深思。

  票決結果變化的操縱嫌疑

  2009年2月17日,三項關聯交易議案的高票通過引發了投資者的無限遐想。2008年12月投反對票的原十大流通股股東早被以大成基金系為代表的流通股股東所替代,遲到的氯化鉀產品上調資源稅提示性公告加重了表決投票的操縱嫌疑。

  2008年12月26日,鹽湖鉀肥復牌。當天,《青海鹽湖鉀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氯化鉀產品上調資源稅的提示公告》發布,隨后鹽湖鉀肥股價累計下跌八個跌停板。這里的問題在于提示性公告的內容是自2008年10月1日就已經實行的資源稅上調信息。早就知道的信息為什么在12月25日議案表決沒有通過之后,復盤的當天才公布?資源稅的上調直接影響鹽湖鉀肥的生產成本,屬《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公司重大信息,應當及時披露。

  另外,董寶珍提出2009年票決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大換血,可能是ST鹽湖利用停復牌制度來操縱鹽湖鉀肥的股東結構,合并方案沒有公布就申請停牌半年,讓股東喪失自由交易權,2008年12月26日公布合并方案后馬上開始交易,這樣看好合并方案的人涌入、不看好的賣出,不看好的成為少數,從而達到操縱票決結果的目的,“我們以為,這樣會為操縱程序從而操縱結果放大某類股東利益,提供便利。只有程序公平才能結果公平,一旦程序被某一方操縱,結果必有失公平”。

  停牌制度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信息預先透露而造成股價大幅波動,且讓投資者了解停牌的理由、原因,使投資者做好是否投資的心理準備。《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停復牌有專章規定,卻沒有具體規定重組期間什么條件什么時間應該停牌,什么情況才能復牌,停牌最長期限以及停牌期間的信息披露問題。由于缺乏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的明確規定,自由裁量權完全掌握在上市公司和交易所手中,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本案中,鹽湖鉀肥復牌后的股價暴跌顯然與防止股價大幅波動的停牌制度初衷相悖,也凸顯了我國停復牌制度的兩大缺陷:一者停復牌事由不具體,標準不嚴格;二者停牌無期限,阻斷交易的連續性,剝奪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權。盡管鹽湖鉀肥的停復牌行為既不違法也不違規,但其給投資者造成的不公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可以看到,鹽湖鉀肥合并案的三大玄機拷問著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采礦權流轉制度、公司重組中的信息披露和停復牌制度。采礦權獲得的條件或標準是什么、礦產資源使用費的出讓價和轉讓價到底是什么關系、如何理解采礦權轉讓行為的范圍、停牌期間對信息披露應當做出怎樣的要求、上市規則如何嚴格停復牌標準、規定停牌期限等都是該案暴露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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