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評論 > 沃爾瑪等被曝共享離職員工黑名單 > 正文
□記者 沙情奕
晚報訊 對于沃爾瑪此次的“優化”計劃和“分流”方案,著名勞動法專家,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陸敬波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提醒所涉員工,無論是降職降薪,亦或“N+1”買斷合同,沃爾瑪方面都無權單方作出決定,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員工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陸敬波表示,“降職降薪”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買斷合同”屬于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以上兩種情形都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如員工不同意降職降薪或買斷合同,沃爾瑪方面就不能強行實施。
自“分流”消息傳出后,沃爾瑪方面便一再強調,N+1買斷合同絕對是符合勞動法的法規的,目前沃爾瑪方面正在和員工進行磋商。對此,陸敬波表示,沃爾瑪方面N+1買斷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勞動法的法規,是有前提的。該前提即沃爾瑪方面必須依法解除合同。目前,沃爾瑪方面并不具備單方面裁員的條件,此次“分流”可以理解為企業內部“構架優化”。那么,要解除合同,就必須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后的補償也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如果員工不同意,哪怕沃爾瑪方面給出的是“N+3”也是不合法的。
陸敬波進一步解釋,《勞動法》上的確對“離職補償金”有規定,即提前一個月通知加上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或者另外用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金”代替提前一個月通知,這就類似于N+1的補償。但這也是有前提的,就是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現在,不少企業利用該規定打“馬虎眼”,忽略前提,給員工灌輸錯誤概念,讓員工以為只要企業給予N+1補償,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了。
對于外界有傳的N+1買斷合同個人短期內“不表態便視為默認簽訂”的情況,陸敬波表示,在法律上沒有所謂的“默認”說法,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協商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才能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