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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煤價格干預應慎重出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11:33  中國經濟時報

  對重點電煤實行價格干預應明確幾個問題:1。不應將煤電企業之爭放大為行業之爭。2。如何保證價格干預政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及可操作性?3。深入分析、正確判斷煤炭與電力企業的盈虧狀況。4。正確把握政府干預電煤價格的時機。

  李學剛

  隨著一季度即將結束,由于涉及到資金和結算等問題,解決煤炭企業和五大發電集團之間在2009年重點電煤價格上的分歧又再一次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近期關于國家主管部門可能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傳聞也越來越多。

  一、對重點電煤實行價格干預措施之前應該明確的幾個問題。

  第一,正確認識目前的煤電分歧,不應將企業之爭放大為行業之爭。事實上,2009年重點電煤銜接工作,截至目前除五大發電集團外的其他電力企業已經基本上與煤炭企業達成了價格協議,并且簽訂了包含量、質、價的煤炭購銷合同。如此,就有必要搞清楚一個問題,就是五大發電集團占2009年重點電煤合同總量到底有多少?影響有多大?

  以2008年為例,當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框架方案中,重點電煤總量約5.9億噸,其中五大發電集團簽訂的重點電煤合同量約為3.2億噸,占當年重點電煤合同總量的54%左右,占當年全社會電煤消費總量的23%左右,占當年全國原煤總產量的11.5%。既然如此,有沒有必要為此出臺干預措施調控2009年重點電煤價格,并將這一問題放大化?

  第二,如何保證價格干預政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及可操作性?對電煤價格進行干預,首先要確定一個基礎價格或者合理價格,以此作為中準或基礎。不管是按照煤炭企業生產成本推算電煤的基礎價格,還是按照電力企業的生產成本“倒推”電煤的基礎價格,都缺乏科學性,如果簡單采取“一刀切”或者“折中”等手段,將更加難以具有說服力。

  干預政策中對價格波動幅度的制定同樣面臨困難。有消息稱,近期國家有關部門將按照2008年度電煤重點合同價格為基準,出臺上下浮動4%的比例,確定2009年度的重點電煤價格。如果簡單地為今年煤炭企業因政策性稅收調整造成成本增加的4%尋找傳導出路,那么,因電價上漲、稅費增加、生產資料價格上漲等其他因素增加的成本,又該怎樣解決?如果限價幅度不是4%,那么幅度應該是多少?又因什么而確定?

  同時,還有實施干預政策的兩個時間點問題。一是基礎價格的時間點,如果完全以2008年度重點電煤價格為基礎,那么這一時間點上重點電煤價格的適用性必然會受到質疑;二是干預政策執行的時間點,如果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那么煤炭企業與非五大集團所屬電廠已經結算的電煤賬款如何處理?已經簽訂的重點電煤購銷合同是否要推翻重來?如果不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煤炭企業已經向電廠發運的電煤按照什么價格結算?

  第三,深入分析、正確判斷煤炭與電力企業的盈虧狀況。在實施價格干預政策之前,有必要對煤炭行業以及電力企業的盈利與虧損情況及其原因進行充分深入的調研,以明確三個根本性的問題:一、煤炭企業有多大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空間可供干預?二、重點電煤價格對五大發電集團生產成本的影響及煤炭行業的利潤有多少來自對五大發電集團重點電煤的銷售?或者說五大發電集團虧損的原因有哪些?三、干預重點電煤價格能使五大發電集團減少多少虧損?

  二、政府干預電煤價格的時機和理由有待商榷。

  當前在電煤供應穩定,價格穩中有降,國家經濟運行相對平穩,價格沒有出現異動,而且煤電供需雙方皆沒有需要政府出面干預的意愿下,政府出手更應慎重。

  第一,今年以來全國煤炭產銷平穩且需求不會出現大的變化。 第二,今年市場煤炭價格水平大大低于去年同期,電力對煤炭價格的承受能力進一步提高。同時,2008年國家兩次調高了上網電價。按照上網電價調整的平均值參照“煤電聯動”政策,經過兩次電價調整之后,電力生產企業對煤炭價格上漲的平均承受能力至少應該增加80-100元/噸以上。

  再有,今年煤炭產品的增值稅被調高到17%以后,電力企業電煤采購的進項稅也由原來的13%提高到了17%,火力發電企業出售產品時可以減少4%的稅負,變相降低了電力生產成本。

  第三,煤炭價格上漲的必然性。2009年,煤炭產品的增值稅率由13%提高到了17%,煤炭企業的產銷成本也隨之增加了4%;除此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和即將出臺的一系列針對煤炭生產的稅費政策又進一步加重了煤炭企業的負擔。煤炭產銷的成本增加,必然會推動銷售價格的上漲。

  三、干預電煤價格可能有失社會公平。

  第一,干預政策對整體煤炭行業有失公平。如果干預措施的方案是2009年重點電煤的最高限價在2008年的基礎上上浮4%,剔除煤炭產品增值稅調整因素,對于電力企業來說實際是在維持2008年重點電煤價格水平,而對煤炭企業來說則不只如此,這對于已經完全被推向市場,并且剛剛適應市場游戲規則,逐漸走出困境的煤炭行業來說,無疑缺乏公平。

  第二,干預政策對國有煤炭企業有失公平。因為他們幾乎占到了重點電煤合同的絕大部分,而且講政治、執行國家政策的態度堅決,但恰恰是國有煤炭企業,歷史包袱重、社會責任大、生產成本高、利潤空間小。

  第三,干預政策對非主流火電生產企業有失公平。多年來一些地方性火(熱)電廠的煤炭消費一直游離于國家的電煤保護政策之外,他們的電煤消費完全靠市場采購,價格也一直隨行就市,如果國家主管部門只是干預重點電煤價格,對他們來說顯然有失公平。

  第四,干預政策對非電力的煤炭消費企業有失公平。如果國家只對發電用煤價格進行干預或限制,那么在當前金融危機沖擊下,占煤炭消費總量另外一半的其它重點耗煤行業(如冶金、建材、化肥等)的生存和發展也明顯遭遇困境之時,對他們的用煤價格則完全由市場調節,似乎有失公允。

  第五,干預政策對主要煤炭生產地區的地方政府有失公平。首先,如果電力價格不能市場化的原因是為了國家的整體利益,既然如此,電力企業的虧損理應由國家補償,況且煤炭企業經濟行為歸屬地方,如果通過干預電煤價格來降低或者彌補電力企業虧損,不免有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轉嫁”危機、間接吞噬地方利益的嫌疑;其次,如果想通過干預煤炭價格來維持較低電價水平,還會存在生產煤炭的地區為不生產煤炭地區經濟發展做貢獻、煤炭生產量大的地區為生產量小的地區經濟發展做貢獻的嫌疑。所以,干預政策對主要煤炭生產地區的地方政府及其經濟發展可能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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