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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辛紅
反壟斷法自去年8月1日實施以來,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成為第一個被否的案例,這個案例不論從收購雙方的品牌、知名度還是收購金額都廣為關注。撇開民族情結、貿易保護、外資利用等因素,單從法律角度而言,怎么肯定其重大意義都不為過,但這個案例能否給公眾一個明確的法律信號,仍有三個疑問。
界定標準和依據仍不明確
首先,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雖在程序上嚴格遵守了法律規定,但在實體上,如何認定、認定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仍不明確。
按照反壟斷法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主要考慮六方面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但這些因素如何考慮、確定呢?以“相關市場”為例,此前,業內有著各種不同的說法,相關市場在反壟斷法中表述為“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那么,具體到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案中,商務部究竟是如何考慮相關市場的界定?在飲料市場、非碳酸飲料市場、果汁飲料市場和農蔬果汁飲料市場之間,以哪一個市場來審查收購對競爭的影響更為合理?
不同的市場,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對市場的控制力顯然不同,界定相關市場將對集中是否能獲得審批通過起非常關鍵的作用。界定過窄,容易夸大集中的反競爭效果;界定過寬,則容易忽視集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雖然此前商務部在已征求意見、尚未正式公布的《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中,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有三種方法,但此次案例中是如何界定的,人們尚不得而知。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志成表示,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評估應該是一個科學、合理、專業、嚴謹的過程。以美國1997年修訂的《橫向合并指南》為例,審查評估的第一步是界定市場和運用赫芬達爾指數測算市場集中度。第二步,是評估合并可能帶來的反競爭效果。第三步,是評估合并可能帶來效率的改善,以及其帶來的效率改善是否足以抵消其給競爭帶來的不利影響。商務部需要通過這個案例給業界傳遞更明確的法律信息。
“經營者集中”依何判斷
經營者集中什么情況下禁止、什么情況下允許、什么情況下有限制條件,需要更透明的文件以及說理更為詳細的執法判例給企業以指導和參考。
目前,就經營者集中的規則而言,除了相關市場的界定以外,還有《經營者集中申報暫行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辦法》、《關于對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的暫行辦法》、《關于對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的暫行辦法》、《關于對未達申報標準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證據收集的暫行辦法》五部規章草案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潘志成表示,商務部禁止集中的三個理由之一是,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60%左右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從這個理由的思路來看,商務部類似于將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案按照混合合并來判斷。
他解釋說,同一產品市場的水平合并和不同產品市場的混合合并是兩種不同的競爭損害類型,前者會增加市場集中度,減少水平市場中競爭者之間的相互競爭,后者可能增加市場的進入難度。從其它國家看,不同的合并類型有著不同的審查方法,從這點看,企業也需要更透明的文件和執法判例來指導企業的集中行為。
公眾能否參與沒法律保障
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盡管商務部裁決中將“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作為禁止的理由,但消費者能否參與、如何參與并沒有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據悉,此次收購案中,商務部曾經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以及約談當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果汁飲料企業、上游果汁濃縮汁供應商、下游果汁飲料銷售商、集中交易雙方、可口可樂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關法律、經濟和農業專家等方面意見。
而正在征求意見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辦法》也規定,“商務部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消費者等單位或個人的意見”,并且“在審查過程中可召開聽證會,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但業內人士認為這仍然不夠,從法律程序上應進一步保障。
塵埃落定之后,反過頭來看這樁收購案的當事方,有人認為可口可樂不論收購成功與否,都是贏家。因為成了,如愿以償,不成,可以借收購之機拖延匯源的發展;也有人認為對匯源并不一定不好,因為收購被否之后,潛在的進入者的門檻會提高,難度會增大,反而有利于匯源。作為當事者的兩家企業昨天也很快表態,尊重商務部的批復意見,但作為反壟斷法的“試金石”,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到底給今后的反壟斷審查帶來什么,仍有待觀察。
本報北京3月1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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