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國有資產法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清理,將直接決定法律的執行效果與企業的市場化改革走向
文 葉檀
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說明我們的國企管理向新加坡模式又靠近了一步。我們離東歐式激起的國企市場化改革越來越遠,與新加坡模式漸行漸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對此法的評價是,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公布施行,對于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促進國有經濟的不斷壯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一段話絕非虛言,意味著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將參照新加坡模式走出第三條道路。
國家以出資人身份享受企業權益,而不再直接作為實物資產的管理者直接插手企業。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和動產。這就是說,國家是出資人,是股東,而國資委是出資人代表。國家站在出資人的立場考核企業業績,選擇管理者,而不會對管理的細枝末節糾纏不清。
新加坡模式的核心是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離,按照法律享受各自的權益,各有各的責任。不管所有者是誰,是國家也好,是個人股東也好,這個不重要,關鍵是股東有法律上的責權利,不管什么股東,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與此同時,管理者盡到自己的信托責任,以與股東的契約執行任期內的各項指標,給投資者以回報。
《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標志著中國再沒有以往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之分,從法律地位上來說,所有的企業都是一樣的,也因此,國有控股企業不應該享受任何稅收、行業準入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從最近幾年國資委推出的股份制改革,對央企的業績考核,強行推進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可以看得出,有關部門在準備《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之后實施的基礎條件。
這部法律的順利實施,需要幾個必備的條件。
首先,要有具有剛性約束的執法環境,這樣,股東與企業管理層之間的契約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而不是借股東權利為名,將管理權納入股東囊中,或者管理者隨時以公務員身份,搖身一變成為出資人代表,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
其次,央企、國企的管理者必須改變身份,轉變亦官亦商的身份,不管是什么企業的管理者,都是企業家或者職業經理人,絕對不該具有除此之外的特殊身份,否則,市場指標無法對亦官亦商者進行硬約束。
第三,國有控股也好,民資控股也好,必須一視同仁。不能因為大股東是國家,為了滿足國家收取股東紅利的要求,而對國有控股企業賦予傾向性的政策,損害社會的整體效率。
不過,在國企改革的推進過程中,也有雜音。去年12月出臺的央企上繳紅利政策,不利于目前國企改革架構的建設。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宣布對央企征收紅利,國資委公布了151家央企上繳紅利的具體分類名單,中石油集團、中石化集團、中海油集團在內的18家中央企業,需要將年利潤的10%上繳財政部。這相當于央企將利潤無條件上繳,可以視為央企的一種固定稅,雖然對國家來說,不過是將錢從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但對央企而言,從正面看是一種稅收歧視,從反面看又是央企要求優惠政策、保持壟斷的法寶——該政策既起不到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也無法還利于民,因為央企的紅利使用,民眾并沒有置喙余地。實際上,央企管理者只需完成業績指標,給所有股東分紅,向政府繳稅,就算完成信托責任。如果管理者能力有限,那么,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有權利炒了他的魷魚。
鑒于以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言論盛行一時,輿論很容易將保值增值與市場化改革混為一談,我們既要防止借保值增值為名,繼續以行政之手干預公司運作,當然更要防止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以種種辦法瓜分國有資產。
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之后,有關國有資產法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清理,顯得尤其重要,這些細則將直接決定法律的執行效果與企業的市場化改革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