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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過渡期安排將出專門文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9:55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陳默 12月11日,國務院正式對外公布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但是,外界關心的稅收優惠過渡期安排并沒有在<條例>中涉及。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同時發布的答記者問中解釋說,考慮到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而且屬于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由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比較妥當。 本報記者獲悉,有關稅收優惠過渡的具體辦法,國務院將由一個專門的文件規定,同時,財稅部門還會對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收問題專門出臺一個辦法。這樣,“兩稅合并”最后的懸念將逐步解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但是,對于既有的稅收優惠給了一個過渡期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這個條款規定比較籠統,各界期待在<條例>中能明確具體的過渡安排。據知情人士透露,在今年7月前后的<條例>草案中,在附則中對新稅法第五十七條做了進一步解釋,明確第一款所稱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是指依照新稅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區域性、行業性低稅率優惠(15%和24%)以及地方所得稅優惠的企業。 而該款所稱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是指依照新稅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項定期減免稅優惠,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兩免三減半”定期優惠(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收、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而對于第二款所稱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也明確指出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第三款所稱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是指按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但是,上述內容并沒有在正式出臺的<條例>中出現。了解立法進展的人士透露說,國務院將就此專門出臺一個文件,明確過渡期的具體安排。 據本報記者了解,對于原來享受15%和24%等區域性、行業性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法定稅率。具體辦法是,對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五年中按照3%、2%、2%、2%、1%逐年增加到25%,對于享受24%的優惠稅率的企業則一步到位,明年就實施25%的稅率。 對于原來享受“兩免三減”定期優惠的企業,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年限開始計算減免稅期,一直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如果企業還未獲利,則優惠期從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最多在5年內享受完優惠。 而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將繼續實施。 知情人士還透露,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還可能獲得一個新的“大禮包”。 對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與上海浦東新區的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即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并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從取得收入開始計,可享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這是在過渡期安排之外新設立的一項稅收優惠,目前尚在討論過程中。”前述人士透露說。 除稅收優惠過渡的具體辦法外,財政部門還會對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收問題專門出臺文件。早期的<條例>草案中曾專門有一節規定有關企業重組與清算中的稅務問題。后來這部分內容被從草案中拿出,只是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而財稅部門將在專門的文件中具體明確企業法律形式改變、資本結構調整、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等重組活動中的稅務處理。 這個文件還對具有關聯交易性質的企業重組中的稅務安排進行規范。對于交易方之間存在100%控股關系,且股權受讓方為中國境內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待遇,而其他跨境重組交易則要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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