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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新時代:不看身份只認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9:47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孫雷 第 704 期 2007-12-12 23:26:00 經歷了整整十個月的孕育,<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007年北京的第一場雪中呱呱落地。 明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將正式實施。在此前后,將有包括這部<條例>、十部左右的政策細目,數十份規章文件與之配套出臺。 <條例>將真正從操作層面促成所有企業重新回到同一起跑線;將以具體的“不看身份只認行為”的新稅收優惠原則,直接激勵微觀經濟主體,用稅收的杠桿推動中國產業的全面升級。 “只有這一系列詳細、準確、全面的配套條例、規章、文件保駕護航,<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才可能真正得到落實并充分發揮作用。”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表示。 所有企業回歸同一起跑線 在劉劍文看來,<條例>與<企業所得稅法>相結合,將使曾經一度傾斜的游戲規則得以回歸公平公正。 <企業所得稅法>在今年3月被審議通過后,業界更加關心的就是新稅法的有關規定將如何具體實施。其中大部分內容將由<條例>來明確,由于涉及的問題龐雜,<條例>幾經修改,直到距離新稅法正式實施還有不到三周的時間才出臺。 其中,企業最為關心的是新稅法中關于稅前抵扣的規定將如何細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條例>對上述規定中“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具體所指加以明確,同時還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準予扣除的范圍。 對此,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安體富指出,就公平性而言,稅前抵扣規定的統一,比統一企業所得稅稅率更值得關注。 按照目前的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相比,內資企業成本費用的補償不足,無論是勞動力、資本還是企業風險基金,甚至包括慈善捐款,很多該計算到成本中的費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外資企業則沒有這些限制。安體富認為,“這比稅率不統一造成的不公平還要厲害。” 稅收優惠“不看身份只認行為” 根據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條例>對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 <條例>主要產業優惠包括: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鼓勵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這正體現了國家的整個產業政策導向。”劉劍文評價。 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條例>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此外,<條例>也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無論是否在高新區內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業界所關心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被表述為: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等。 12月11日,科技部副部長曹健林在一個公開場合表示,“新的高新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將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新辦法在認定條件上,突出了對企業研發投入和自主創新的要求,這將會使更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 上述規定意味著企業不論內外資、不同所有制性質,都將獲得平等對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看身份只認行為”。 對這一立法思路、原則,中國注冊納稅籌劃師項目首席專家張美中表示了充分的認可。 在他看來,產業優惠為主,是對微觀經濟主體直接給予的新的稅收優惠支持,將構成宏觀調控的一個杠桿,可以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的競爭力。 <條例>“懷胎”10月 2007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企業所得稅法>高票通過,從那時起,<條例>的制定便開始緊鑼密鼓地進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組織了包括專家組、內資組、外資組等多個小組歷時10個月協同推進。 工作的繁雜是重要的原因,這一點在<條例>中不難發現。 比如,<條例>中細化了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但究竟哪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以獲得優惠?以后是否會相應進行調整?是否應該擁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這就需要另外制定一份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與此類似,對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項目的優惠政策,都需要輔以更加具體、靈活的優惠目錄,才能讓<條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據記者了解,<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實行前后,將會有包括這部<實施條例>、十個左右的政策細目,數十份配套規章文件出臺。“有一個方面、環節出現缺失、漏洞、問題,都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一位曾參與立法咨詢的人士說。 (本報記者申劍麗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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