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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稅收優惠體現五精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10:58 中國財經報
劉健鈞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通知》由于較好地體現了以下五大精神,其貫徹實施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稅收優惠方式適應創業投資特點 創業投資基金具有投資項目失敗概率高的特點,平均概率是1/3失敗,1/3持平,1/3獲得成功。一旦投資項目失敗,創業投資基金將得不到收益。如果采取傳統的所得稅減免方式,創業投資基金并不能得到實際好處。所以,《稅收政策通知》明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的優惠方式。這樣,即使是投資于可能失敗的項目,也可以在投資后申請核定一定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用于抵扣創投企業所投盈利項目的應納稅所得。 創業投資的年收益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尤其是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前的相當長時期里,往往處于虧損狀態或收益較低的狀況。因此,《稅收政策通知》規定: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所計算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抵扣。與目前稅法對其他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為5年相比較,這項政策是一項針對創投企業特點的有益突破。稅收優惠環節適應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國情 在國外,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雖然主要針對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但也有一些國家對個人和非專業機構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提供優惠。考慮到后者具有分散性和變動性等特點,在現行稅收征管體制下對其實施稅收激勵的操作難度大,《稅收政策通知》僅對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提供優惠。 在按照收益主體確定征稅主體的國家,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要涉及創業投資基金所得稅和投資者所得稅兩個環節的稅負問題,因此有必要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這兩個環節都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我國,根據2000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實際上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對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收益的雙重征稅問題。按照該通知第一條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規定,只有當“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投資方企業才需要補繳不足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換言之,當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收益在上一個收益主體已經足額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是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企業,《稅收政策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資者環節,而是集中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允許創業投資基金按對外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稅收優惠力度適中 按照《稅收政策通知》第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收政策通知》第三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規定的第三項,“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創業投資企業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是減去“股權投資成本(含虧損和管理成本)”后的凈收益。如果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全部投資到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平均投資周期為3年的話,按投資額的70%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實質上可以使年均內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虧損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內部收益率)不超過19.35%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整個存續期內不用繳納任何所得稅。而且,如果創投企業將其凈收益減去應納稅所得抵扣還有結余,而創投企業對這部分結余是按足額稅率繳稅的話,工商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企業投資者從創投企業所得,將被視為稅后收益而無需繳稅。稅收優惠條件體現鮮明的政策導向性 國外通常并不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必須將一定比例資金投資于科技型企業,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只能以股權投資等形式投資中小企業來間接促進創業投資基金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稅收政策通知》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統一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而且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應達2年及以上。用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科技含量雙重標準作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其政策導向更為鮮明。此外,為了促進創業投資品牌的形成,避免非專業性機構也備案成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通知》還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在按前述條件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時,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性條件:(1)經營范圍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2)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鑒于按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備案管理部門必須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中不定期檢查和年后定期年檢,備案管理部門的核實材料應該能夠保證只有真正按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投資運作的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自主投資各類未上市企業 吸取國外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教訓,加之考慮到已經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統一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計算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已經能夠體現“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多享受所得稅抵扣”的激勵導向,《稅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多高比例資金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上升時期,創業投資基金為了獲得較多的所得稅抵扣,將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低谷時期,創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在傳統行業尋找規模較大的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以維持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國國情,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也確定得比較適當:企業規模按投資之時的規模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企業技術含量可待企業被投資后的任何一個時點核定(即在投資之時被投資企業不一定已經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而是可以在投資培育一段時間后才達到以下標準: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值得強調的是,以上五大精神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條款時,也得到了一以貫之的體現。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條規定一方面為《稅收政策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環節和政策導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為今后在實踐中探索最適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領域和最適中的抵扣比例預留了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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