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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明:在外資并購中打好知識產權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6:26 上海國資
作為持有一定專利的國內企業來說,在研發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在公開市場上將專利出售獲得資金,將之用于更高層次的研發,也不失為明智之舉 回顧最近幾年的并購大潮,可以發現許多具有很高商業價值的商標要么已為外資所持有,要么在市場的大潮中銷聲匿跡了。很多人對此表示了擔憂,認為應當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來阻止外資通過并購獲取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交易本身是并購中的重要內容,出于國家安全、經濟戰略的考慮對此加以關注是應該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明確通過市場規則來保護國內企業的合法利益。 呼喚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 作為特殊的商品,知識產權必須在市場上進行流動,才能更好地體現其經濟價值。以專利權為例,法律對專利權利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項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一項專利技術超出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后就要進入公有領域。 在如此短的保護期內,如何將專利權利的經濟效益最大化,這是每個專利權利所有者都會考慮的問題。作為持有一定專利的國內企業來說,在研發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在公開市場上將專利出售獲得資金,將之用于更高層次的研發,也不失為明智之舉。 因此,問題的本質在于,我們能不能將并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放到更公開、透明、有序的體系中來解決,以使交易雙方都能合理地發現并實現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 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特別是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還不夠完善。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有關知識產權評估的法律嚴重不足。第二,市場中介組織不發達,中介機構不規范。在現實中,由于對知識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設置把關不嚴,對從業人員缺乏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常常出現評估結果與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的問題。第三,評估方法不科學。按照國際慣例,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有三種,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對象不同時,評估方法也不相同。有些評估機構不分對象和目的,機械使用一種方法,或用錯了方法,導致高估低估現象嚴重。第四,市場主體不重視對自己知識產權的評估。有的國內企業非常重視引進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卻忽略了自己通過長期經營形成的知識產權,缺乏科學評估知識產權的意識。 國內企業需積極應對 除了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善,國內企業在外資并購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相應權益: 一要科學評估知識產權,計算知識產權的回報,并合理地把它們體現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上,這是使知識產權有序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基礎。 二要加強業務人員的管理。企業應與業務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不競爭協議或其它相關協議,防止業務人員在并購前后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三要加強在并購活動中的保密措施。雙方應協議約定整個并購過程中需要向外披露的知識產權的范圍、用途、披露的對象等內容,并且對在一定條件下例如并購失敗后,對互有返還或銷毀對方技術資料的義務加以約定。 四要盡量爭取保留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比如在并購中只出讓商標的使用權,這樣即使并購后在外方控制下的企業不用中方的商標,中方自己仍可繼續使用原有商標,而不致造成商標因長期得不到使用而淡出市場的后果。 五要爭取新知識產權的權利。并購后所產生的新的技術、新的商標是在原有知識產權基礎上不斷產生的新的知識產權。國內企業應盡量爭取對這些知識產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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