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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理性和法律化解民企原罪難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30 法制日報

  要化解民企“原罪”這個歷史形成的復雜社會問題,關鍵還在于社會各界的理性態度。同時,還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術手段。

  一段時間以來,有關中國民營企業“原罪”話題的報道屢屢見于各大主流媒體。社會各界對是否要對民企的“原罪”問題進行“赦免”有兩種針鋒相對的態度。一方認為政府不應當赦免那些以不正當途徑快速積累起巨大財富的一部分民營企業;另一方認為,民企“原罪”是經濟轉型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成長的代價”,不應當對其“秋后算賬”。在中國目前對民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尚不完全獲得各方認可的環境中,這樣的爭論容易激化雙方矛盾,使爭論更多地夾雜非理性的因素,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和諧。但要徹底化解民企“原罪”這個歷史形成的復雜社會問題,關鍵還在于社會各界的理性態度。同時,還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術手段。

  追本溯源,以“原罪”概念套用在中國民企身上,并不是一個嚴謹的說法。“原罪”(originalsin)概念來源于基督教的教義。根據《圣經》記載,人因偷食禁果而有原罪。因此,“原罪”是指與生俱來的所有人類的特質。在經濟意義上,這個詞語在西方資本主義演化過程中,指的是掠奪土著、榨取奴隸等槍炮殖民的方式,最為臭名昭著的是黑奴貿易。中國民企的“原罪”更多的是道德以及法律上的描述和評價,核心問題就是部分以現代企業形式出現的利益集團,是否要為他們在特殊的歷史發展時期做出的一些有違一般道德觀念以及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財富積累的行為付出后續代價。2003年,民企“原罪”話題第一次在大陸掀起波瀾,三年后此話題再次泛起,各方都對部分民企曾經的“不光彩”前提采取了默認的態度。爭論的焦點在于如何解決問題的方案。

  鑒于民企“原罪”問題的復雜性,任何泛道德化和簡單化的做法無益于問題的真正解決。12月20日,已有企業界人士建議,要求對不同種類的“原罪”類型加以區別對待,并要求國家機關通過法律手段從根本上解決民企“原罪”問題。企業界人士認為,必須區分3種在改革歷史進程中先后產生的民企原罪,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尋求不同的解決之道。

  第一是“改革性探索原罪”:上世紀80年代“摸著石頭過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紀違規較多地集中于對舊體制的“邊緣突破”;第二是“發展性被動原罪”:上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規違法更多地表現為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第三才是目前原罪之爭的焦點,即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企業界人士建議:要鼓勵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過法院的判例立法,解決改革實踐與立法滯后的矛盾。同時,要赦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國人大建立聽證會制度,解決原罪劃界問題。

  事實上,隨著民營經濟在中國整體經濟中所占得比率越來越大,解決民企“原罪”問題就越發顯得急迫和重要。根據社科院研究報告,到2010年,中國民營經濟在整體經濟中的比重將達到75%。在這樣一個大的趨勢面前,適時地通過恰當的制度安排解決“原罪”問題,比久拖不決要好得多。中國法律界必須直面這個挑戰。

  在中央大力發展非公經濟成分的原則前提下,法律界應當尋求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于那些跑在制度前面的先驅企業,制度應當與時俱進,承認這種模式的先進性,進而給予其合法地位;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應當確定“原罪”的范圍、性質,不能隨意以法律和道德為工具對法律公布之前的事件進行清算。同時,對于那些“輕微的原罪”,必須有一個適當的“補償機制”和“結束機制”。只有進一步規范民企的治理,改善民企的運行環境,使之在法律大框架內體現公平和效率兼顧,才能在根本上使我們跨越“原罪”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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