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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論爭背后的法理沖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29 法制日報
如果有人說“海里的魚是國家的,打漁就要交錢!”你是否會想到有朝一日或許我們呼吸空氣也要經過許可、要付費?這一近似“黑色幽默”的玩笑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國家所有權的真正含義,思考當前處于漩渦中的海域使用權和漁業權之爭的背后原因——— 訪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 本報記者 韓樂悟 2006年冬日的一個下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那座與“五四”運動關系密切的小院兒的三層樓上,一個關于漁業權的話題正在本報記者與孫憲忠研究員之間進行著。孫憲忠說:“漁業權論爭是個小問題,但它反映了價值理念上的大問題。” 在物權法草案引發的一輪又一輪的爭議聲中,“海域使用權”和“漁業權”都分別被呼吁寫入物權法,而相關的爭論和探討,尤為引人關注。 擴張公共權力還是擴張民眾權利? 在孫憲忠看來,法學最基本的問題實際上還是一個權利評價問題,即怎樣看待權利,法律要保護的是什么。如果用舊教科書上的話說,國家所有權的倫理道德價值是最高的。按照這樣一種倫理價值和道德觀念,老百姓的個人財產權利,就要時刻服從國家需要,要不斷地犧牲自己、捐獻自己,以成其大公。 然而,從民法理念的角度講,尤其是經過了人文主義革命、工業革命和啟蒙思想運動這三次人類社會偉大革命的法學理念,則恰恰相反。“三大革命運動”建立了一個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社會模型,認為人生而平等、生而有權,而不是生而有義務。個人權利應該受到法律上的充分尊重。而且告訴我們不是要擴張公共權力,而是要擴張個人權利。對公共權力限制、分割,并建立分工制衡的制度。 魚是國家的,那么空氣呢? “這是兩個不同的理念,形成了很鮮明的沖突。”孫憲忠總結道:我們過去從前蘇聯接受的法學,是一種傾向于擴張公共權力的法學,但在經過了“三大革命運動”的法學,是傾向于擴張民眾權利的法學。這是兩個不同的方向。 孫憲忠認為當前有關漁業權的論爭,實際上就反映了上述不同的法學理念和價值的沖突。 “不能鼓勵所有的權利、所有的財富都歸國家,它在法意上和倫理上就是至高無上的。”孫憲忠說,“造成這樣一種趨勢的話,或許真的有一天會有人卡住我們的脖子問我們要呼吸費。” 引發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想象的,是某些人的這樣一些觀點:用地下的水是用了國家的水,要給國家交財產所有權的補償;打了地里的野兔子,是侵犯了國家的所有權,要給國家交錢;最近又有人說,“你打了海里的魚,魚也是國家的,就要給國家交錢。”孫憲忠說,以他有限的知識,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里,還沒有哪個國家說海里的魚是國家的。“如此類推下去,空氣不也是國家的了? 孫憲忠認為,海域使用權和漁業權最大的理念差異是:海域使用權是明確無誤地建立在國家的海洋所有權之上的,它是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國家通過發證的方法,把權利賦予給老百姓。“老百姓本來沒有這個權利,現在國家給你這個權利,讓你來打我國家的魚,讓你來向國家交錢。”但是漁業權則不同,它是基于傳統民生,漁民自然而然就應該享有的權利。政府給漁民發證,只是對這個權利保護確認的一個方法而已,而不是賦予權利。漁民在海上或湖泊打魚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漁業權是世界上公認的權利,而國家所有權只在部分國家得到承認,國家所有權的觀念也只是一個較為近代的產物。漁業權不是根據國家所有權產生的。 孫憲忠說,這個概念可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得到很好的啟發。過去我們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通過土地承包合同,從集體土地所有權里派生出來的。但現在中央要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經濟制度的一個基礎,大概就是認為農民基于傳統民生,自然而然擁有這個權利,而這樣才合乎倫理道德的標準。“所以說,海域使用權和漁業權之爭實際是兩種理念之爭。問題雖小,但可以是一個大的轉折點。” 重新審視國家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那么國家所有權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么?它是一種公共權力,還是民事權利?孫憲忠認為,它是一種與民法上的私所有權大相徑庭的公所有權或公共權力。它不能為私人的利益行使,而只能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但一直以來,我們習慣把國家所有權混同于民法上的所有權,從而導致了理論上的混亂和實踐上的困難。 以水域國家所有權為例,如果它是公共權力,它對于漁民的漁業權則沒有排斥的效力。因為這種公共權力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主權只能對外國人有排斥作用,對本國人卻沒有。但在現實中,水域國家所有權卻常常被理解為一種民事權利,即重要的財產權利。因為財產利益的爭執,這種權利當然對于漁民的漁業權有排斥的效果。 孫憲忠認為,這種把國家所有權作為私所有權的觀點,會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對漁業資源進行利用或收益的固有權利,導致所有權主體不明、多頭管理和“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現象。因為私所有權就是為了權利主體的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僅僅是為了權利主體的利益。把國家所有權作為私所有權時,有關部門在行使所有權的時候,就會不顧公共利益,而只憑自己部門、甚至自己個人的利益而進行決策。 近年廣被詬病的征地問題也是這樣。現在我國一些基層政府認為自己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因而熱衷于搞開發,因為一開發就有錢。但征地補償到底應該給誰?為什么土地進入市場后的財產增值會被那么多只手堂而皇之地瓜分?這說明,土地本身在法律上還不能作為農民的財產。而這恰恰也是因為把國家所有權當成了私所有權。 -人物鏈接: 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4年,孫憲忠所在研究所課題組向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提出制定物權法的研究報告。作為我國物權法制度最初創意人之一和物權法學者建議稿的主要撰寫人,他基本上參加了《物權法(草案)》形成和審議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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