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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標準”的商檢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12:21 經濟觀察報
這些日子有個熱鬧可看:媒體報道,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在印度生產銷售的部分軟飲料含有的殺蟲劑含量遠遠超過規定標準,不利于人體健康——這是印度非政府組織科學和環境中心調查的結果,印度的7個邦隨即全面或部分禁止兩個公司軟飲料的生產銷售;但印度衛生部長馬上表示,科學和環境中心公布的數據存在缺陷,其測試方法有問題,可樂的殺蟲劑含量“在可允許的范圍內”。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撤消該邦禁售令,法院為此舉行了聽證會——官司正熱鬧著,有消息來源透露,不是可樂不合格,是印度的衛生標準或者環境標準不合格:可樂灌裝用的是本地合格的水,飲料也合乎印度標準;但那水里卻含有農藥殘留,這是由于印度長期過量使用農藥所致…… 看熱鬧不一定要看出個結果,但上述信息已夠我們來討論問題。可樂“印度門”風波中,不管可樂合格與否,總還是有個“標準”依據的。比如殺蟲劑含量超標,那就得有個印度的國家規定標準。印度衛生部與印度科學和環境中心得出的結論不一致,似乎不在于使用的“標準”不一致,而在于“程序”——是由于合格評定程序(測試方法)的不同導致兩方得出了不同結論:衛生部說中心的“測試方法有問題”,中心說衛生部的結論來自于利益方贊助的實驗室。也就是說,對于檢驗可樂是否合格的“標準”,大家還是認可的,一致的。 問題回到我們自己這里。我國也曾發生過多起食品衛生事件,如“蘇丹紅”、“雀巢奶粉”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但那“標準”卻似乎總是含混不清。或許有人以為那只是個案,但事實是,在我國要對近7000種進出口商品進行的強制性檢驗中,其中絕大多數商檢都沒有標準或者標準不統一。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一種技術性行政措施。沒有技術規范、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商檢就無法操作。但不可思議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檢技術法規體系。 除了《商檢法》、《商檢法實施條例》、《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之外,其他國家層面的技術法規就是部門規章,也就是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總局令。從1999年三檢合一至2005年底,直接與商品檢驗相關的總局令只有20來個,2002年之后質檢總局也未對《商檢法》修訂前的總局令進行過清理。實際上,除總局令外,其它都是屬于規范性文件,即由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或國家質檢總局各個業務部門頒發的通知、辦法、規定等文件,但這些文件只能作為對現有技術法規的補充和細化,不能獨立作為技術法規依據有效執行。此外,一些在實際檢驗檢疫工作中被普遍訂用、被視為檢驗檢疫業務的工作手冊,明顯也是不能作為商檢執法依據的。 可見,現有技術規范與種類表內近7000個目錄產品嚴重失衡,幾乎可以認為國家商檢部門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技術規范體系。在此狀況下,商檢部門及其檢驗機構必然難以準確、有效、客觀、公正地實施商檢行為。 在缺乏國家統一技術規范的狀況下,地方商檢部門往往只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情況,制定各自的商檢操作規范。但這又導致各地商檢標準、程序不一致,對企業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并且,這些技術制度本身也存在問題,例如: ——技術規范制度不完整,很多產品缺少最基本的檢驗管理辦法/規程。據筆者在某地調查的163種重點產品(進口93種,出口70種)中,尚有21種產品缺少最基本的檢驗管理辦法/規程,占12.9%。這些產品主要集中在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類、輕紡類中。 ——規范性不夠,很多產品缺乏具體分類產品檢驗規程,即無法提出分類產品檢驗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據對某地的調查,約有30%的產品只有大類產品檢驗監管辦法,缺乏具體分類產品檢驗規程,即無法提出分類產品檢驗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 ——可行性較差,很多產品采用類似的統一格式,但卻無法明確列出對應產品的具體檢驗標準目錄,造成檢驗工作人員不能掌握有效檢驗標準或檢驗規程,也就無法正確執行檢驗規章制度。如出口商品中的無縫鋼管、木工機械、壓力容器、打火機和移動通訊設備等都存在此類問題。 此外,部分產品的檢驗標準過于嚴苛以至于不合常理,如把產品、有關的原材料和添加劑的所有標準一并列出,同樣造成檢驗工作人員無從選擇,或者造成檢驗能力和檢驗周期大大超過了檢驗檢疫配置的資源和流程。例如進出口糖果類有23個標準、出口蜜餞類有20個標準、進出口酒類有146個標準、出口蜂產品51個標準。 上述檢驗依據的缺失、過于簡單或過于繁瑣都造成了技術規范的不可行問題。而根據筆者在某地的調查,60%以上的商品檢驗存在此類情況。 另外,技術規范制度內容與法律依據有所不符。技術規范制度中凡涉及商品檢驗內容幾乎都將產品標準、合同標準、信用證要求和品質要求一并列入檢驗依據,而不能明確強調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但問題還不止于此。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國際規則,技術法規一般由中央政府機構制定、采用和實施,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只可以在符合中央政府機構的技術法規條件下才能制定、采用和實施技術法規,并接受中央政府機構的管理和保證。然而,在國家質檢總局未建立有效技術法規體系前提下,各地方直屬檢驗檢疫局自行設制的規章制度顯然是不適宜的。很明顯,如此一來,同一種商品,在不同地區進行檢驗的時候,依據的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就可能不一致,并將產生不同的合格評定結果,從而導致實際上的不平等待遇,也不利于高標準地維護公共利益。 由于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和國內生產、流通屬于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其管理體制、標準和程序、方式等都有所不同,所以當各個部門尚處于利益化傾向迅速形成的背景之下,要全面統一商檢標準,恐怕很難,但筆者還是期盼這樣的統一標準能超越各種利益關系而早日建立起來,這將會不只是我國進出口企業的福祉。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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