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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的歸物業 開發商的歸開發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3:59 新京報
今后,北京凡是有物業管理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得承接本企業以及相關單位開發的新建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這是日前北京市建委下發通知的規定。 打破開發商自己開發、自己售樓、自己進行物業管理的“一條龍”服務壟斷,無疑是一條正確的思路。 一直以來,開發商遺留問題是物業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北京市消協對北京市100個居住小區和99個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的隨機抽樣調查顯示,由開發商遺留問題導致的物業糾紛,占到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的80%以上(6月28日《人民日報》)。而之所以一些開發商能夠“暗埋地雷”,很大原因就在于開發商充分掌握了前期物業管理的話語權,有權決定前期物管企業,而物業管理條例只是“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為“肥水不流外人田”,不少開發商紛紛成立自己下屬的物管企業,接管自己開發的樓盤。這種開發商與物管的“父子”關系,使得在物業承接過程中,物管很難有效監督、制約開發商,因此樓盤項目許多隱性的問題得以“遺留”下來。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沖突不斷,開發商卻成了甩手掌柜。此外,由于業主委員會還沒有普及,這就導致前期的臨時物業實際上成了長期物業,這些物業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少是質次價高,而真正能提供優質物業服務的企業卻被排除在外,顯然,這阻礙了公平的物業市場競爭格局的形成,損害了廣大業主的利益。 所以,把前期物業管理的“建管分離”由“提倡”上升為“強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此一來,樓盤交接中,各方的責權利就更加明確了———由于物業并非“一家親”,開發商將很難再隨意把各種包袱和問題甩給物業;物業為了規避日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將會盡心盡責地勘察小區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并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確定遺留問題的責任方和解決方式;而業主也不會再認為物業和開發商一個鼻孔出氣,在問題出現時一味向物業發難,采取拖欠物業費等非理性舉動,物業糾紛案件的發生幾率將大大降低。 建管分離并實行招投標,這一措施要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因為,開發商在前期物管中的絕對話語權并沒有改變,這種優勢可以讓開發商采取一些變通的做法。例如,開發商可以有意選擇一些專業水平差、經驗不足的物管企業,用欺詐隱瞞的手段,繼續將遺留問題甩包袱;開發商之間也可以進行交易,你聘請我下屬的物管企業,我聘請你下屬的物管企業……總之,權力若不受約束與監督,難免會出問題。 因此,在前期物業的選聘中,有必要對開發商的權力進行約束。這種約束包括:招投標的過程和相關信息應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政府相關部門應對中標企業進行最終審查,對不合格或與開發商有私下交易的物業企業進行否決和處罰;由于現在購房者大多買的是期房,所以完全可以讓這些購房者提前行使業主權利,介入前期物業選聘,制約和監督開發商的權力;政府提供幫助,讓小區業主大會盡早召開,當然,在這個階段,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參加競選,接受業主大會的選擇。 一些開發商、物業公司合謀侵害業主權益是當下物業糾紛頻發的一個根源,關系著社區的和諧與穩定。所以,北京打破開發商和物業企業的不合理利益關聯,促進物業市場的競爭,值得肯定和推廣。希望國家盡快完善立法,把“建管分離”早日寫入物業法律,為社區自治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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