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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薩班斯法啟動 中國公司開練內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5:42 證券日報·創業周刊
本刊執行主編 賀俊 2006年7月15日起,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薩法》)全面生效。 按照約定,在美上市的大中型本土公司必須在2004年11月15日后結束的財政年度中遵守該法案,其他一些中小型公司和非美國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則約定在2005年7月15日。2005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同意,對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國公司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2006年7月15日。 《薩法》從其4年前降生伊始,就飽受爭議,被認為是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頒布財務規則以來,最為嚴厲的財務法則,據美國《Compliance Week》統計,約10%的美國公司不能通過薩班斯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大公司。 《薩法》要害 《薩法》中最要害的是兩點,分別是302條款和404條款。 302條款主要是強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這種強調來自于上市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簽字:他們必須在每一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中保證已審閱過該報告;并認為報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且認為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該報告期末的財務狀況及該報告期內的經營成果。 404條款是薩班斯法案中最難操作、最復雜、耗費成本最高的一個條款。條款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條款涵蓋企業運營各領域,將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 《薩法》 對公眾公司欺詐行為和高管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是史無前例的。該法案906條款規定,CEO和CFO在明知公司向SEC申報的包括財務報表的定期報告有不真實的財務信息的情況下仍簽署書面聲明,將被處以可高達100萬美元罰款和上至10年的監禁;如果屬于“有意欺詐”性質的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將被處以可高達500萬美元罰款和上至20年的監禁。 今后,上市公司再被指控有財務欺詐行為,SEC可以根據該公司CEO、CFO簽署的書面聲明,以“偽證罪”直接對他們進行起訴,而上市公司的CEO、CFO要證明自己無罪,必須自行向司法監管機構提交按SEC規定的要求所保管的相關記錄的文檔證明資料。 法案中核心“創舉”在于,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宣誓;提供不實財務報告的,有可能將被處以10年或20年監禁的重刑——這和美國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相同。 上市企業寢食難安 法案中的404條款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其中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以及監督5個部分。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404條款涵蓋企業運營的各個領域,一旦投入實施,必將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據對321家企業的統計顯示,大型美國公司僅在“404合規工作”第一年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的平均成本就高達430萬美元,成本包括:內部人員35000工時的投入、130萬美元的外部顧問和軟件費用,以及150萬美元的額外審計費用。據悉,全球著名的通用電氣公司為達成404條款而完善內部控制系統的花費就高達3000萬美元。 實際上,自從《薩法》實施以后,許多歐洲企業放棄了美國上市計劃,原因就是按照《薩法》制訂內控體制,需要移植整個美國企業管理文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事實上,《薩法》是根據美國國內情況制訂的,它所要求的程序正義性,其基礎是英美法系的制度框架、美國汗牛充棟的商法條文和數量眾多的會計師與律師,而這些條件并不是中國企業能夠完全具備,因此,有關專家指出,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投入可能會更高。 “上市公司高管為實行薩班斯法案可能要額外投入30%的時間。”倫敦證券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表示。 因為《薩法》,有不少海外上市公司打算從美國的證券交易所退市。因為《薩法》在強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同時,令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大幅增加,但由于技術原因一些公司無法從美國的證券交易所退市。于是他們選擇在其他市場退市以削減成本。 一些在美國上市的美國本土和外國公司紛紛表示,它們寧愿讓其股票下市,也不想按照該《薩法》的要求提交各種報告。美國商會表示,這些規章給企業造成了幾十億美元的成本。“為應付管理者提出的各種報告要求,企業疲于奔命。這些規章使企業不敢做出大膽的決策,使國內外公司逃離證券市場,使上市公司吸引不到優秀的經理人。” 創投退出難度加大 對于正在操辦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創投而言,《薩法》的施行無異于為他們關上了一道退出的大門。那些有上市計劃的企業,尤其是躍躍欲“市”的互聯網企業,大部分是個人公司或者家族公司,在內部控制上很難達到《薩法》的要求,因此,這些企業意圖在美國上市的夢想,幾近渺茫。 國際著名投資家羅杰斯曾在北京表示,“中國公司也許現在不應該去美國上市,因為在過去的一兩年期間,美國通過了一些非常瘋狂的法律,非常具有限制性,讓國外的公司很難在美國上市。” 美國知名專業咨詢服務公司全球審計咨詢服務主管Lester表示,《薩法》的推行提升了海外公司在美國上市的門檻,一些原本打算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都悄悄改變了上市地的計劃,轉而向倫敦、香港等地尋求上市機會。 “在眾多國際交易市場中,美國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最為嚴格,而且在美國上市的成本相對較高。雖然不如美國交易所那么嚴格,但香港交易所總體的規則是良好的。”國航股份相關負責人表示。據稱,中國國航股份就是因為404條款,從而決定將上市地點從美國改為英國。而上海電氣集團、神華能源和中國遠洋控股公司,都放棄在美國上市,選擇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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