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未宏報道
6月25日,期待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被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開始審議。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獲悉,草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含義加以明確:農民專
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自辦 自管 自收益
“建一個組織,興一項產業、活一地經濟、富一方百姓。”黑龍江省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副站長劉政文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自愿參加進來的農民將享受到技術、信息、購銷、儲運等方面的服務,聯合起來的力量使他們在復雜的市場上占有優勢。
農民既要承受自然風險,又要承受市場風險,一家一戶的傳統農耕模式規模小、經營分散明顯難以適應新的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的要求,閉塞的狀態使本就脆弱的農業在當今中國日新月異的變化中顯得有些無奈。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自身特有的民辦性、合作性和專業性等優勢以及市場經濟法則的無形作用,使其能把服務滲透到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解決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統不起來,國家經濟技術部門包攬不了,農民千家萬戶干不了的事情,完善了社會化服務體系。
據悉,我國農村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始于80年代中期,20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保持家庭聯產承包經營不變的前提下,把農業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土地、資金、信息、技術等各環節、各要素聯結起來,較好地發揮了組織引導協調、服務功能,是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效載體。
諸多因素制約發展
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起時間早,但直至今日,目前新型農民合作組織仍然普遍存在規模不大、發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組、解體過于頻繁、穩定性較差等問題,制約著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
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和成長相當緩慢,在為農民提供技術、信息、資金、物資和產品銷售等服務等方面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部分地區存在著基層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過度干預的現象。由于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發起時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草根性”特征,很多就是當地“能人”或村干部發起的,依靠的是家族或村落之間的親緣和地緣關系;有的發起人既是董事長又是經理,一人或少數人控制合作經濟組織,廣大農民的參與度較低。各方面的責、權、利關系不明確,沒有形成符合合作經濟規則的決策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成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無法發展壯大的內生性因素。
農民組織助推農業產業化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春亭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宏觀政策環境存在著許多嚴重阻礙合作經濟發展的因素。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治理結構殘缺不全,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此次立法草案對于規范和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有著積極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孔祥智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指出,當前,各地都在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離開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民進行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農業產業是“化”不起來的。
有權威的評論認為,“這種以保持農民財產獨立性、經營自主性為先決條件的合作不僅完善了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而且符合世界現代農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潮流,代表著中國未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創新的一個方向,并將對中國農村的市場化、現代化進程產生深遠的戰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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