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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商品房成本無益調控房價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7:52 北京晚報

  董藩 丁宏

  基于開發商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假設,公布其商品房成本這一政策建議被很多人奉為打壓房價高漲的一個良方。繼福州市政府率先公布商品房成本之后,江蘇、浙江等地也曾紛紛醞釀出臺相應政策,希望通過公布房價成本,降低當前過高的房價水平。雖然許多消費者和部分研究者都對公布房價成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是經過理性分析,我們認為公布房
價成本不僅不能緩解當前房價過快上漲的問題,而且還會干涉企業自主經營,導致市場混亂,不利于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

  首先,公布

房價成本侵犯了企業的自主定價權。雖然我們認為整個住房這一類產品具有三分公共產品色彩,但商品房基本上可以看做是完全意義上的商品(
經濟適用房
除外),其價格需要接受市場調節。雖也有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規定,但一般理解不包括商品房,如果我們將商品房理解為“必須接受政府定價指導或者管理的商品”,這將是世界級的笑話。

  其次,商品房成本也不屬于消費者知情權范圍。消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等有關情況。從列支項目看,商品的成本并沒有作為必須告示的項目。在市場競爭比較激烈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知道對手的同類商品成本是多少,有時可以輕松地采用降價傾銷方式擠垮對手。

  再次,公布房價成本并不能降低房價。在非壟斷的市場上,市場供求決定商品成交的最后價格,價格是由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后所得到的一個合意價格,與賣家的成本無關。從總體上來說,

房地產市場基本上屬于壟斷競爭市場,不是壟斷市場。在供求基本平衡的狀態下,沒有哪個開發商敢于率先明顯提價,否則市場就可能被其他供給者搶去。在供給者比較多的情況下,價格聯盟也根本無法達成,因為每個供給者都存在搶占市場的強烈沖動。

  最后,公布商品房成本不是政務公開的必要內容,政務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主動或者依申請對有關事項予以公開的制度。西方國家一般規定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屬于政務公開的內容。既然商品房成本屬于商業秘密,當然不宜公開。如果試圖將它們與另外一些企業不宜公開的信息如管理層的薪金等合成商品房成本并向社會公布,容易扭曲市場激勵機制,導致市場秩序混亂,而且這種做法過于微觀和細致,也容易出錯。

  綜上所述,面對當前較為復雜的房地產市場,政府采用以下兩種思路來替代公布商品房成本的做法,可能會收到更好的效果:一是主要采取合理引導需求與適當擴大供給雙管齊下的方式,通過緩解供需矛盾穩定房價。讓消費者認識到當前房價過高主要是需求引致的,消費者合理消費是穩定房價的重要力量;二是政府可以從政務公開的角度公布土地出讓價格、大宗建材平均交易價格等信息,讓消費者對住房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有個基本的了解,以利于他們在買賣博弈的過程中做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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