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衛干
5月16日,銀監會向工、農、中、建、交等五家銀行下發《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下稱《指引》),《指引》就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績效評估等重大問題對五家國有商業銀行提出了具體要求。更令人關注的是,因為《指引》明確提出“要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戰略投資者投資國有商業銀行不宜超過兩家”,我們不僅有理由
將《指引》理解為是監管部門對近兩年幾大銀行股改成功經驗的階段性總結,還應該將《指引》識為對未來五大行監管思路的審慎性調整。
按業績指標進行監管,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通行原則,隨著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完成,按業績指標進行監管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指引》提出三大類七項指標對完成財務重組后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評估,具體包括經營績效類、資產質量類和審慎經營類。從整個標準來看,已經基本接近國際一流商業銀行的指標,比如,“總資產凈回報率在財務重組完成次年度應達到0.6%”、“不良貸款比例持續控制在5%以下”等?梢灶A計,在完善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上,業績指標這一市場約束遠比其他方式有效。
《指引》的出臺,標志著此前市場對國有商業銀行股改的爭議與質疑暫告一段落。回過頭看,關于建、交、中、工等四行的股改上市工作,市場關注點主要包括股份制改革給銀行帶來了什么、如何看待戰略投資者、上市是否屬于賤買等。其實,這幾個問題可以歸納為同一個問題:股改改善了銀行的經營業績嗎?
股份制改造最大的意義在于推動各國有商業銀行建立起現代化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在根本層面上保證未來核心競爭力以及經營績效的提升。政府注資、引入戰略投資者、財務重組等,都為了這一個目標。在《指引》的五大原則下,單一外資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應高于5%,且“投資國有商業銀行不宜超過兩家”。從參股中資銀行的前后變化看,戰略投資者在改進中資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方面,在引入先進的績效與成本管理模式方面,在促進經營方式與盈利增長模式方面,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說,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結構得以完善——經營業績得到提升,這一良性循環正逐步形成,“市值最大化”也才能成為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共同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建行上市時,曾經引發的“國有商業銀行境外上市是否屬于賤買”爭議也已經被事實證明是一個偽問題。上市之前的戰略投資者入股是整個股改工作的關鍵,中資銀行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其市場聲譽。而股票發行定價問題在任何一家謀求上市的公司都會面臨的問題,中國企業如此,美國企業亦是如此,中國的銀行當然也不能例外,我們不能因為事后而否定事前。
盡管國有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得到了有效完善,但依然有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存在:在目前的總行一級法人管理架構下,總行是管理性部門,各下屬分行才是經營實體,但不具有法人資格,F在,各銀行總行層面都建立起了以董事會為代表的公司治理結構,總行層面上的風險控制機制及決策約束機制得以保證,但是,各下屬分行才是真正的經營實體,許多權限內的經營決策分行就可以制定,但這些下屬分行并不是法人,怎樣推進這些分行甚至是有決策權的銀行分支經營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恐怕從任何一個國家的公司法也找不到答案。
中國銀行業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網點機構多。如何以股改為契機,逐步尋找到銀行各級經營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之路,恐怕是《指引》之后各方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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