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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配售分離須過五關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5日 18:30 中國電力新聞網

  放開二頭,構建多買方、多賣方的電力市場,讓消費者和用戶得到質優價廉的電力產品,這是電力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目前,有些地方在這方面正在進行嘗試和探索。筆者認為,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配售分離,要闖過五道難關:

  一、基礎材料關。現在困擾電力市場改革的一個難題就是在一個區域內不能搭建兩個或兩以上的電網平臺來提供電網服務,因此很難形成競爭格局,因為不管是在城市還是在
鄉村,出現眾多的電網即不雅觀更不安全,隨時都有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所以說電力壟斷的自然屬性還在于它落后的、危險的物質屬性,因此,輸配分開和配售分開很大程度取決于基礎材料的革命,只有超導村料、納米材料等先進材料在電力系統中進入了實用階段的時候,那么輸配分開、配售分開都會水到渠成。在基礎材料不過關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配售分離,無非是由一個大壟斷變成若干個小壟斷,充其量內部管理會理順一些,但用戶還是沒有選擇性可言。

  二、電價改革關。市場的競爭主要是價格的競爭,用戶買電不能貨比三家,只能接受強制性交易。那么用戶又如何享受優質廉價的電力產品呢?2004年4月,國家電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了《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發電企業向較高電壓等級或較大用電量的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這說明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電力市場的價格監控,但大用戶畢竟是少數,占95%以上的中小用戶只有通過售電點購賣自己所需要的電能。以我的設想,電廠就是一個生產電能的機房,那么電網就是一個中轉傳輸站,售電點就是供應商,電表就是一個載體(類似于手機的功能),用戶只要任選各個發電廠的用電卡就可以了,這樣的話,售電公司和用電客戶都可以直接向電廠購電,按現在的技術條件,這個市場是應該可以建立起來的,關鍵在于政府能不能放開對電價的行政壟斷。

  三、權力轉移關。輸配分開、配售分開誰來主刀?這一點直接關系到輸配、配售分開能不能順利進行的關鍵問題。筆者看了一些單位已經或正在進行的配售分離的消息、經驗報道,都脫離不了這樣一個軌跡,那就是供電公司將原來綜合性的分公司的配電線路及設備的安裝檢修維護從分公司分離出來,單獨成立配網中心和售電中心等,有的還將將輸變電設備的運行和檢修安裝工程分開,交由多經企業承擔。這樣做的結果只是強化了專業管理,并不是實質性的配售分離。想想看,如果有第二家、第三家售電公司要成立,又該當如何。其實,輸配分開和配售分開的標志都是要建立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產權的變革,才談得上真正意義上的分離。假如說這樣的變革由電力部門內部來進行,會使人有改革走了一圈又回到了起點的感覺。有效的辦法是將主持輸配分開、配售分開的權限轉移到電監會或其它職能部門,以保證公平競爭和建立健康有序的電力市場。民間的做法是請個母舅來主持分家。

  四、法律制度關。長期以來,國家對電力實行專營制度,《電力法》25條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十條規定: “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根據這一規則,建立多買方、多賣方的電力市場就無法可依,電力用戶也沒有自由選擇電力供應商的權利。 所以,電力市場的建設應該是法制先行,輸配分開、配售分離都必須有法可依。在電力監管方面,電監會應該制定游戲規則并能夠有跢的權利,對發電、電網、配電、售電各個環節進行調控。以免在改革的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電力市場的混亂。

  五、計量管理關。電力是一種特殊產品,計劃經濟時期,電表的檢測由政企合一的供電部門負責。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發展,尤其是電力部的解體,供電行業政企合一的一貫模式被打破,電力公司作為一個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即賣電又校表,顯然難于取得公正的信任。消費者要求建立公正公平的校驗機制的呼聲更是日益強烈,如果是將來售電公司成立以后,由于經營體制的改變,計量的公正性更顯得十分重要,假如計量檢定還由供電公司承擔,供電公司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顯然對售電公司來說不公平,如果由售電公司來檢定,那么供電公司不會同意,用戶也一樣不會同意,所愉應該由另外一家具有法律效力的機構來做檢測。這是計量裝置的檢定權限從供電企業分離出去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配售分離是必然,那么計量分離就是先決條件。對計量管理,筆者也做了些設想,供讀者參考。

  1,將計量檢定的權限從電力公司劃出,成立經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許可的獨立于供電企業外的法人單位的檢定機構。

  2,為防止計量裝置檢定的壟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允許多家介入多家競爭。目前在我們地區就有二家,大網公司及縣公司的計量管理所。

  3,按計量法第十二條規定 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器具相、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4,計費電能計量裝置投入使用后,客戶的計量裝置由售電公司負責運行和管理。售電公司的用電計量裝置或用電客戶自備的電能計量裝置,在裝出前必須經過有資質的電能計量裝置檢定機構的校驗加封。用電客戶的自備電能表在投運前必須將產權無償移交售電公司,終止用電時再將產權交還客戶。

  5,售電公司與電能檢定機構的關系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電能檢定機構負責提供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售電公司則負責按合同付給校驗費。

  6,售電公司是電能計量裝置的直接使用者,對電能計量裝置的質量監督有二種方式:一是自己建立電能計量裝置運行監控中心。二是委托有資質的檢定機構或質檢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普查。

  7,《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對由電能計量裝置發生的電費糾紛應當有實施細則或授權其它部門作出規定,

  8,售電公司與用電客戶對計量裝置產生疑問時可根據合同約定到指定的計量機構進行檢定。或由計量機構的管理部門裁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9,國家計量部門對電能計量裝置等計量器具、電能計量裝置的檢定機構行駛行政技術監督管理職能。

  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是關第著國際民生的大問題。在物質材料及市場機制都還不成熟,電力改革還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環境下,不應從速度上作過急的要求。筆者借劉紀鵬先生一句話說:配售分離,謀定而后動。(謝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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