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鵬
合作造林作為一個新興行業,發展源于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即9號文件)。《決定》提出,國家鼓勵各種形式的社會主體從事林業開發。從而使得原來嚴重制約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鎖鏈得以松綁,這在推動中國林業產業化發展方面,無疑具有非常深遠的積極意義。
但此后一段時間,雨后春筍般涌現的眾多“造林公司”,卻使合作造林罩上了一層迷霧,遭遇了信任危機。一個看上去利國、利民、利投資者的行業,怎么變得讓人望而生畏了呢?
主要原因有二:
首先,新事物帶來新問題:合作造林是個新生事物:無論是林木生長,還是合作模式,國人還并不了解,與之相配的風險規避、監督、資金監管等措施都不完善,從而給某些造林公司的虛假宣傳留下了機會。
其次,政府監管存在缺失: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造林主體多元化勢在必然。但這個市場一旦放開之后如何規范,相關部門似乎并未準備好。一些部門認為是林業部門的事,而林業部門認為是市場和經濟監管部門的事情。再比如,合作造林中涉及動輒上億元的資金流動,如此規模的資金流動,金融監管機構卻介入程度不足。
以已經發現問題的一些林業公司為例,在被媒體曝光之后,卻遲遲看不到相關部門的行動。有關部門提醒投資者辨別變相傳銷行為,但是,變相傳銷的裁定,以及對變相傳銷行為的打擊,都要靠政府部門才行。而在這方面,至今尚未見到有關部門的實質性動作。
一個初生的市場,在走向成熟之前,必要有一個市場秩序和市場機制完善的過程。唯有相關配套體系建立健全之后,造林業才能真正成長為一個朝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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