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的另類思考
★文/江曉原
在親近電影之前,我不知道電影界有這么一個奇妙的說法—“致敬”。
比如說,要是你在《天地英雄》結尾,看到舍利子大放光明,將一眾惡人統統殺死,忽然想起在《奪寶奇兵》第一部(Indiana Jones and the Raiders of the Lost Ark)的結尾也看到過類似的“橋段”(那里大放光明殺死惡人的是約柜),那么影評人就可能會告訴你,《天地英雄》這個結尾是“向斯皮爾伯格致敬”。
確實,那些經典影片的導演們,那些名氣極大的大導演如庫布里克、黑澤明、斯皮爾伯格……,是經常在后人的電影里接受“致敬”的—盡管他們本人對此是否樂意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好像沒有見過哪位導演因為別人模仿自己電影中的內容(包括情節、對白、畫面等等)而發起指責或訴訟的。
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前人電影中的內容,是允許模仿(或者說抄襲)的?我們也用不著等待庫布里克去世滿了五十年,才可以向他“致敬”?看樣子答案是肯定的。
電影既是如此,那么好,讓我們來看看小說。當年韓少功出版了小說《馬橋詞典》,被人指責為是抄襲外國人的創意,后來塞爾維亞的《哈扎爾辭典》、波蘭的《米沃什辭典》的中譯本也都出版了,也未見塞爾維亞或波蘭的作者對韓少功發起指責。實際上韓少功只是模仿了“辭典小說”的形式,就像有人模仿“書信小說”的形式一樣。這和電影中模仿前人情節、對白、畫面之類性質大體相同。
電影、小說既是如此,那么好,現在讓我們來看詩歌。中國古代對于套用、改用前人的詩句,是完全允許的,古人有“剝”、“翻”等術語專指此事。即使在自己的詩中偶爾借用前人的現成詩句,也是被允許的。這和電影中模仿前人情節、對白、畫面之類性質也大體相同。從來沒有詩人為此發起“抄襲”之類的指責。
電影、小說、詩歌既是如此,那么好,現在讓我們來看科學。這要分為兩類情形。一是科學教育和普及,二是科學研究。在教育和普及活動中,人們總是大量地重復著前人著作中的內容。比如牛頓的萬有引力理論,已經提出三百多年了,在這三百多年間的教科書和科學普及讀物中,它被無數次重復,沒有人會指責這些教科書和科學普及讀物是“侵犯牛頓的知識產權”。在《十萬個為什么》之類的讀物中,每一個條目都在重復前人的說法,人們也不會要求作者“標明出處”。
到了科學研究領域,情形就不同了,知識產權得到明確的強調。這個領域中成果的主要形式是學術論文,內容必須有原創性,誰最先發表某項成果,該成果的知識產權就歸于誰(也有兩三人獨立進行同時突破而事后一起得到承認的情況)。今天通行的這套規則,也是在幾百年時間里逐步確立起來的。
與此類似的,還有所謂的“社會科學”領域—其實就是人文學術領域。目前這個領域中所強調的“學術規范”,都是直接從科學領域中移植過來的。比如某些人文學術雜志的匿名審稿制度,曾被國內一些學者吹得神乎其神,似乎是天底下前所未有的公正制度,其實在國內的高端科學雜志中,這個制度早已經實行了好幾十年了,只是科學家將此視為天經地義,從來就沒有想到要專門提出來吹一吹而已。
但是,科學研究和學術研究領域內的這些規范,實際上也只能在表面上解決問題。因為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抄襲”的界限其實是模糊的:按照電影界的“致敬”法,在科學研究中,如果別人合成了晶體A,獲得了成果,那么有人就模仿(抄襲?)這個思路,去合成晶體B,只要該晶體此前別人尚未合成過,這就不是抄襲而是成果。
那是不是可以說,上面提到的規范,只能在很少的領域內防止直接抄襲內容(比如將別人的論文換成自己的名字去發表),卻不能防止抄襲思想或思路?看來真是這樣。思想沒有知識產權。說到底,人類的知識是人類共同的財產,學術也是“天下之公器”,況且知識產權只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會不會成為一個永恒的概念,也是大有疑問的;而向人類貢獻新思想或新思路的人,則更是無私的。
(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教授、科學史系主任、人文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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